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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0-09-07 更新|
  • 2020-08-17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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头孢氨苄颗粒(12袋)

焦作银河药业   生产企业:焦作市银河药业有限公司

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41023192

药企认证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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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名称】:头孢氨苄颗粒(12袋)

【产品分类】:西药产品

【通用名称】:

【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41023192

【主要规格】:0.125g*12袋/盒

【药品剂型】:颗粒剂

【药品成份】:本品主要成份为:头孢氨苄。其化学名称为:(6R,7R)-3-甲基-7-[(R)-2-氨基-2-苯乙酰氨基]-8-氧代-5-硫杂-1-氮杂双环[4.2.0]辛-2-烯-2-甲酸-水合物。

公司对代理商的承诺和支持1、全部品种均低价招商,同类品种保证全国最低价。2、绝对保证区域独家代理制。3、严格按代理协议执行,充分保证代理商的利益。4、完善快速高效的售前及售后服务,包括各种资料及手续的提供,邮寄、发货、投标资料的准备等。5、绝对保证产品的质量,若出现问题甲方无条件退货并承担一切损失。6、协助代理商开发市场并免费进行销售培训。

【是否中标】:

【是否独家】:

【生产企业】:焦作市银河药业有限公司

【招商区域】:河南

【招商条件】:招商区域诚招全国范围内的独家区域代理商。招商对象具有一定实力和医院市场销售网络的公司和个人。

【药品备注】:

【用法用量】:成人剂量:口服,一般一次250?500mg,一日4次,最高剂量一日4g。肾功能减退的患者,应根据肾功能减退的程度,减量用药。单纯性膀胱炎、皮肤软组织感染及链球菌咽峡炎患者每12小时 500mg。

【功能主治】:1.在应用本品前须详细询问患者对头孢菌素类、青霉素类及其他药物过敏史,有青霉素类药物过敏性休克史者不可应用本品,其他患者应用本品时必须注意头孢菌素类与青霉素类存在交叉过敏反应的机会约有5%7%,需在严密观察下慎用。一旦发生过敏反应,立即停用药物。如发生过敏性休克,须立即就地抢救,包括保持气道通畅、吸氧和肾上腺素、糖皮质激素的应用等措施。  2.有胃肠道疾病史的患者,尤其有溃疡性结肠炎、局限性肠炎或抗菌药物相关性结肠炎(头孢菌素很少产生伪膜性肠炎)者以及肾功能减退者应慎用本品。  3.对诊断的干扰:应用本品时可出现直接Coombs试验阳性反应和尿糖假阳性反应(硫酸铜法);少数患者的碱性磷酸酶、血清丙氨酸氨基转移酶和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皆可升高。  4.当每天口服剂量超过4g(无水头孢氨苄)时,应考虑改用注射用头孢菌素类药物。  5.头孢氨苄主要经肾排出,肾功能减退患者应用本品须减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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