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医保药品目录》调整工作方案的公示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59号),以及《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管理暂行办法》(沪医保〔2002〕18号)的要求,在广泛听取相关委办局、部分医疗机构分管院长、卫生经济学专家和临床专家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调整工作方案。现将工作方案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为2010年6月22日至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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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010年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调整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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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调整工作方案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59号),以及《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管理暂行办法》(沪医保〔2002〕18号),现就《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以下简称《上海药品目录(2010年版)》)的调整工作,制定以下工作方案:
一、基本原则
(一) 坚持与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相适应。医保药品目录调整要与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加强医疗服务管理相衔接。
(二)坚持基本保障,保持政策连续性和稳定性。保障参保人员临床基本用药需求,保持参保人员用药连续性、稳定性;统筹考虑基金承受能力,适度增加乙类药品参照甲类支付的品种,减轻参保人员的医药费用负担。
(三) 坚持专家评审。药品目录由专家评审确定,保证药品目录调整工作的科学性;行政部门负责目录调整的组织工作。
(四)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按照国家药品目录调整的有关规定,规范评审程序,严肃工作纪律,加强监督工作,充分听取政府有关部门和专家对调整工作的意见。
(五)坚持统筹各项社会保障用药范围管理。统一发布医疗、工伤、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统筹兼顾各类社会保险用药需求。
二、调整内容
(一)《国家药品目录》的甲类药品,全部作为《上海药品目录(2010年版)》的甲类药品。
(二)《国家药品目录》乙类药品,全部纳入《上海药品目录(2010年版)》乙类药品。
(三)《国家药品目录》新增的乙类药品(不包括已在《上海药品目录(2005年版)》的品种,下同),确定支付比例,调整限定支付内容。
(四)根据本市参保人员用药需求和用药实际情况,近二年本市无用量、属于《国家药品目录》删除的药品,从《上海药品目录(2010年版)》中剔除。
(五)根据《关于促进上海生物医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沪府办发〔2009〕23号),2005年6月1日以后,本市医药企业生产的符合规定的新药,纳入《上海药品目录(2010年版)》,作为乙类药品。除符合规定的地产新药外,不再增加其他药品。
三、组织机构
(一)联席会议
成立由分管市领导担任召集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医疗保险办公室)、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医改办、物价局)、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市卫生局、市食品和药品监督管理局、市财政局、市监察局等单位组成的目录调整工作联席会议。
联席会议负责审议目录调整工作方案、调整结果,以及目录评审过程中重大事项的协调、决策工作。
(二)工作小组
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相关处室的负责人组成工作小组,负责目录调整的日常具体工作。
市监察局相关部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机关纪委(监察室)负责对目录调整工作全程监督。
(三)专家组
专家组由咨询专家和评审专家两部分组成。
咨询专家由本市医药专业学科带头人、卫生经济学和药物经济学专家、医院管理专家担任。咨询专家负责对本市药品目录调整提出咨询意见。
评审专家从本市基本医疗保险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其中基层医疗机构专家不少于30%。评审专家负责药品目录的评审工作。
四、工作程序
具体工作分为准备、评审和发布3个阶段:
(一)准备工作
1、召开药品目录调整工作联席会议、成立工作小组和专家组。
2、制定调整工作方案。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医疗保险办公室)会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医改办、物价局)、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市卫生局、市食品和药品监督管理局、市财政局、市监察局等有关部门制定调整工作方案,上报联席会议审定。
(二)评审工作
1、召开咨询专家会议。咨询专家对本市药品目录调整提出咨询意见。
2、组织专家评审。召开专家评审会,由专家进行现场集中评审,确定乙类药品的支付比例、限定支付内容,以及淘汰品种。
3、评审结果的整理、汇总。完成评审结果汇总、整理工作,产生拟公布的新目录。
(三)发布实施
1、将《上海药品目录(2010版)》调整结果和评审工作报告提交联席会议审定。
2、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医疗保险办公室)、市卫生局、市食品和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下发《关于印发<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的通知》;同时,《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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