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内蒙古关于对全区药品网上集中采购情况的通报
各盟市药械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
为了进一步规范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根据卫生部等六部门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意见》和《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意见有关问题说明》等文件要求,自治区于2009年全面实施了“以政府为主导、以自治区为单位”的药品网上集中采购工作,相继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机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通知》、《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网上集中采购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实施方案》、《2009年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实施细则》等文件,指导各地开展药品网上集中采购工作,但仍有个别盟市对国家政策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不能正确理解和执行,造成药品网上集中采购工作出现偏差。针对各地在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自治区政府高度重视,刘新乐副主席批示“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是医改的重要组成部分,政策性很强,必须成功。各盟市一定要按照国家政策、自治区规定严格执行”。为落实自治区政府领导批示精神,自治区药械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派出调研组,对部分盟市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调研,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
1.未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要求成立本地区药品网上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以及相应的办事机构和监管机构。
2.违反国家和自治区关于药品集中采购配送企业选择的有关规定,盟市自行选择配送企业垄断当地药品配送。
3.将自治区统一采购平台盟市管理密码和当地维护权力委托配送企业管理。
4.授权配送企业与自治区入围药品生产企业进行“二次议价”。
5.允许配送企业自建采购平台,取代自治区药品网上集中采购平台,使该地区医疗机构药品采购脱离自治区监管。
6.在没有收费许可的情况下,盟市卫生局发文要求,各药品生产企业应向盟市选定的配送企业交纳不高于8%的配送费用。
二、下一步工作意见
鉴于部分地区在药品网上集中采购工作中出现的偏差,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关于网上药品集中采购的有关政策,报经自治区药械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同意,现对下一步的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1.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药品集中采购工作与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相关政策。
2.按照自治区统一要求尽快成立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以及相应的办事机构和监管机构(盟市、旗县)。
3. 对于基本药物的配送,严格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使用与采购配送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认真执行。
4.不得由企业代理管理和维护自治区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将盟市药品网上集中采购工作全部纳入自治区药械集中采购平台,由政府有关部门直接管理。
各地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明确责任、不折不扣的贯彻落实好国家和自治区关于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政策规定,全面推进我区药品网上集中采购工作,确保药品网上集中采购工作的顺利实施。
内蒙古药械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0一0年六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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