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重庆市关于医疗机构网上采购基本药物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卫生局,市级各医疗机构:
为贯彻落实卫生部等九部委《关于印发〈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精神,在市委、市政府及市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集中采购领导小组的领导下,我市对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实行了市级集中招标采购,已公布采购结果,进入医疗卫生机构网上采购阶段,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基本药物实行市级集中网上采购
(一)国家基本药物目录307种药品,除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国家免疫规划用疫苗、计划生育药品等品种外,由重庆市药品集中采购服务中心通过市药品集中采购交易监管平台(http://www.cqmtc.gov.cn,以下简称采购平台)分期分批公布采购目录。
(二)全市各级人民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从2010年7月1日起,全部参与市级集中网上采购基本药物。《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部分)》(2009年版)(卫生部令第69号)涉及的基本药物品种及剂型,已在《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公布部分基本药物中标药品具体零售价格的通知》(渝价〔2010〕222号)中公布了具体零售价格的,医疗卫生机构必须通过采购平台进行网上采购,按照采购平台公布的中标(入围)价格进行采购和结算,不得网下自行采购或擅自采购非中标药品替代中标药品,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选择同品规中价格较低的药品进行采购;未在渝价[2010]222号文件中公布具体零售价格的基本药物,暂由医疗机构按原有方式采购。
(三)凡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国家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498号)中第二条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及各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制定公布的价格,凡标注特定企业生产供应,以及‘水、电解质平衡调节药物’中标注‘软袋双阀、软袋双阀双层无菌包装、塑料安瓿’的药品和滴眼剂中标注‘含玻璃酸钠’的药品”,没有在渝价[2010]222号文件中公布的生产企业的药品,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不得采购,其他医疗卫生机构可以作为非基本药物自行采购。
二、基本药物的配备和使用
医疗卫生机构应按照《药品管理法》、《处方管理办法》及医疗机构药事管理的有关规定选择、采购药品,要将基本药物作为首选药物进行配备和使用。在《国家基本药物重庆市补充目录》出台前,基本药物制度试点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先配齐《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基层版)》药物,可根据群众用药特点和临床需要配备使用一定数量的非基本药物,在此期间要严格控制非基本药物使用比例,中心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非基本药物销售金额占本单位药品销售总金额的比例不得高于40%,一般乡镇卫生院不得高于30%。
基本药物制度试点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销售基本药物或非基本药物,一律按照药品采购价格实行“零差率”销售;其他医疗卫生机构销售基本药物,按照不高于渝价〔2010〕222号文件公布的具体零售价格进行销售。
基本药物中的中标药物替换原自购基本药物实行过渡期,过渡期为一个月,过渡期间,高于中标(入围)价格的按照中标价格执行,低于中标(入围)价格的维持现行价格,未中标基本药物按原进价执行。从8月1日开始,所有未中标基本药物必须全部退出医疗卫生机构。
三、采购合同的签订
医疗卫生机构采购基本药物,必须与选定药品品种的生产企业或其指定的配送企业签订药品购销合同(合同范本格式在采购平台下载中心下载),明确品种、规格、数量、价格、回款时间、履约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如合同采购数量不能满足临床用药需要,可以签订追加合同。同时,应严格按照《合同法》等规定,依法履行药品购销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
四、加强监督管理
基本药物实行省(市)级集中采购是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重要环节,各区县卫生局要高度重视,牵头负责并协调相关部门,按照重庆市卫生局等六部门《关于印发〈加强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监督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渝卫〔2010〕35号)要求,做好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网上采购工作的监督管理。对医疗卫生机构执行中标结果、履行合同、价格执行情况及中标药品的质量和配送等情况及时进行跟踪检查和考核,督促医疗卫生机构尽快回款。各区县要将基本药物网上采购活动中出现的问题向市卫生局及相关部门反映,市卫生局将适时组织相关人员到各区县督导检查,坚决查处药品网上集中采购过程中存在的违规违纪行为。
二0一0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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