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福建关于印发医保新编码药品表及调整变更部分编码药品内容的通知
各设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及电力、铁路分中心,省级医疗保险有关定点医疗机构:
根据《关于印发福建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的通知》(闽人社文〔2010〕163号)、原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物价局《关于规范药品新编码申报管理工作的通知》(闽劳社文〔2007〕200号)和《关于进一步明确和完善<医保药品目录>凡例和编码管理的通知》(闽劳社文〔2009〕183号)文件精神,现将近期省价格监测中心受理新增编码药品中经确认属基本医疗保险目录的药品“医保新编码药品表(第十批)”印发给你们,作为审核基本医疗保险药品费用支付的依据。依照我省2010年版医保药品目录对整个药品编码数据库进行核对,原药品编码属于2010年版药品目录范围内的,类别和限用范围、自付比例均没有变化的本文不再重复,继续按原编码药品执行。部分编码药品的医保甲乙类进行变更的见附件2,部分编码药品的医保限用范围或(和)自付比例进行调整变更的见附件3,部分编码药品从非医保调整为医保药品的见附件4,部分编码药品从医保调整为非医保药品的见附件5, 部分药品编码内容有错删除编码的见附件6。更正转换期限为2010年6月30日24时。希望各级医保管理部门及定点医疗服务机构,精心组织实施,并做好医保药品编码更正的后续服务。同时开展耐心细致的宣传解释工作,对参保人员在2010年6月30日前发生的涉及本次更正的医保费用,如因变更而造成个人自付的,医保经办机构应予报销处理,以确保药品编码库清理工作平稳有序进行,确保参保人员的利益不受影响。
附件:1. 医保新编码药品表(第十批)
2. 更正医保药品医保类别编码表
3. 调整更正限用范围和自付比例编码药品表
4. 调整更正为医保药品编码表
5. 调整更正为非医保药品编码表
6.药品编码内容有错删除编码表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二0一0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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