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开展对部分药品出厂价格调查的通知
各有关地级以上市物价局,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各有关药品生产企业: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价格管理的通知》(发改电〔2010〕195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对部分药品进行出厂价格调查的通知》(发改电〔2010〕253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决定对我省部分药品进行出厂价格调查,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查范围
本次药品出厂价格调查范围分为两个部分:
第一部分为我省辖区内尚未定价的国家医保新增药品及部分已定价药品,共98个品种,涉及70家生产企业(见附件2);
第二部分为我省涉及以上70家生产企业的部分政府定价的药品品种(见附件2)。
二、调查方式
本次调查由我局公益事业价格管理处、药品价格评审中心和成本调查队组成四个调查组到有关企业进行实地调查,具体调查组织实施工作由省药品价格评审中心负责,各相关地级以上市价格主管部门配合。
三、调查内容
调查范围:列入第一部分的品种,需调查企业2009年度(如调查药品2009年未销售,则调查上一年度,以此类推。如调查药品为2009年6月以后上市,则调查时间延长至2010年6月底)的药品出厂价格,以及财务经营等基本情况。
被调查企业应按照要求填报《生产企业及药品基本情况调查表》(附件3)和《药品出厂价格调查表》(附件4),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调查药品生产批件、新药证书、专利证书;
(二)药品销售政策等资料,包括销售合同或协议等;
(三)调查年度会计决算报表及审计报告;
(四)调查药品销售明细账、会计凭证、税务发票等;
(五)调查药品“收存发”记录;
(六)调查需要的其他有关资料。
列入第二部分品种的,被调查企业应填报《广东物价局药品出厂价格调查表》(附件5),并提供被抽查品种的销售发票和销售明细帐等材料,复印部分最高、最低出厂价销售发票。
四、调查时间
本次调查从2010年7月下旬开始至9月底结束,去各地调查的时间另行通知。
五、工作要求
(一)请各有关市价格主管部门安排专人配合省药品价格 调查组开展有关药品价格的调查。
(二)请各有关企业如实、准确、全面填报相关调查资料,以确保按时保质保量完成本次调查工作,并于2010年7月23日前将相关调查材料报送省药品价格评审中心(地址:广州市应元路5号,邮编:510040,电子版同时发送至ypjgpszx@163.com)。
附件:
1.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价格管理的通知(发改电〔2010〕195号)
2.广东省药品出厂价格调查企业及品种名单
3.生产企业及药品基本情况调查表
4.药品出厂价格调查表
5.广东省物价局药品出厂价格调查表
(联系人:邝嘉恒 第一部分 联系电话:020-83134595 刘惠萍 第二部分 联系电话: 83134629)
附件1: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加强药品价格管理等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二0一0年六月一日 发改电【2010】2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价格管理的通知》(发改电〔2010〕195号)下发后,各地价格主管部分正在采取措施予以贯彻落实,但工作进展不平衡,有的地区还在观望,行动迟缓。为妥善处理好各方面反映的问题,及时化解矛盾,现就加强药品价格管理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尽快制定工作计划,全面复核药品价格。各地区要按照发改电〔2010〕195号文件要求,加快制定工作计划,立即着手对已定价药品价格的复核。各地药价复核工作应在今年底之前完成。6月15日前,各地要将工作计划和时间进度安排报我委(价格司)。我委将组织力量,对各地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督导。对工作开展不力,矛盾处理不及时,产生不良影响的,我委将予以通报批评。对于我为定价范围内的药品,我委将专题研究部署复核工作。
二、及时处理举报,妥善化解矛盾。近一段时间,药价虚高的反映和举报增多,各地要高度重视,安排专人受理举报案件。对于群众反映价格虚高的药品,要及时开展调查。属于我委定价范围的,要及时报告。对于地方及我委定价品种实际出厂价与指导价偏差较大的,核实后要及时将调查结果通报当地招标采购部门,重新核定中标价格。各地要根据实际出厂价格及中标价格,临时降低相关企业在本省(区、市)的零售价格,并报我委备案。针对企业自主定价中的暴利行为,要认真查处,对典型案件予以公开曝光。
三、认真核查成本,严格把住关口。各地要加强药品成本和购销价格调查,健全工作制度,夯实工作基础。对于地方定价的药品,核定价格必须进行成本审核。各地上报我委的药价调整建议,必须附晨报审核报告,并对报告结论负责。对2009年以来新增进入地方定价目录的品种,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认真做好市场购销价格调查,特别是实际出厂价格的核查工作。
四、加强宣传引导,增加责任意识。药品价格事关群众切身利益,十分敏感。加强药品价格管理,降低虚高价格,是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必要条件,是“聚民心、惠民生、保稳定”的重要举措。各级价格主管部门一定要提高思想认识,增强责任意识,把药价管理作为当前一件大事抓好抓实。在做好管理工作的同时,要加强宣传,引导各方面客观看待药价虚高的体制性成因,为推进药价改革工作创造良好舆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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