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对部分药品进行出厂价格调查的通知
各市物价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对部分药品进行出厂价格调查的通知》(发改电[2010]253号)要求,近期对部分药品出厂价格进行专项调查。现将出厂价格调查企业及调查药品名单及相关调查表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查范围及内容
本次调查为列入国家定价范围的部分药品,主要包括国家尚未定价的医保新增药品及部分已定价药品,我省共167个品种规格,涉及72家生产企业。调查年度为2009年(如调查药品2009年未销售,则调查上一年度,依此类推。如调查药品为2009年6月以后上市,则调查时间延长至2010年6月底)。调查内容包括药品出厂价格,以及生产企业财务经营等基本情况。
二、调查方式
本次调查由各市物价局组织人员具体实施。调查采取实地查阅相关财务帐簿、随机抽验原始销售凭证等调查方式。省物价局负责组织协调及对各市的调查资料统一汇总审核上报。
三、调查要求
(一)生产企业应按照要求,如实、准确填报《生产企业及药品基本情况调查表》(附件一)、《药品出厂价格调查表》(附件二),并提供以下资料:
1、调查药品生产批件、新药证书、专利证书。
2、药品销售政策等资料,包括销售合同或协议等。
3、调查年度会计决算报表及审计报告。
4、调查药品销售明细帐、会计凭证、税务发票。
5、调查药品“收存发”记录。
6、调查需要的其他有关资料。
(二)各市价格主管部门应根据企业提供的上述资料对企业填报的《药品出厂价格调查表》进行审核,内容包括:
1、药品销售模式
核实调查药品销售模式,查阅相关销售政策、销售合同或销售协议原件并复印。
2、药品出厂价格
(1)核实调查药品销售数量、销售收入、出厂价格(不含税)最高值、最低值、平均值。查阅销售明细帐,必要时可通过查阅“收存发”记录、财务月报表、年度报表等方式核实销售数量。
(2)抽查一定数量的原始销售凭证及销售发票,核实出厂价格情况。复印包含最高价、最低价和单笔销售数量前10位的销售发票。
(三)各市对本市调查企业、调查品种的调查资料统一汇总审核后,正式报送至省物价局医药价格处。上报的资料包括:
1、开展调查工作及材料报送情况的报告。
2、审核后填写的《药品出厂价格调查汇总表》(附件三)。
3、各调查企业填报的《药品生产企业基本情况调查表》和《药品出厂价格调查表》。同时附带以下相关资料:
(1)调查药品销售明细帐。
(2)抽查的销售发票复印件。
(3)企业及调查药品销售政策、销售合同或协议等相关材料复印件。
(4)药品注册批件、新药证书、专利证书等相关材料复印件。
(5)其他附件资料。
四、其他
上报资料要求光盘形式电子版(要求复印的资料除外)和纸质资料各一套(每一家生产企业装订一套),于2010年9月10日前一并报送。
出厂价格调查是合理制定调整药品价格的重要基础工作,是加强价格管理的重要举措。各市要高度重视,增强责任意识,集中力量认真组织实施,确保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我局将适时对此项工作进行督导。对于不配合调查,拒报、虚报、瞒报的生产企业将依法予以公告,必要时联合有关部门进行执法检查。
附件:1、生产企业及药品基本情况调查表
2、药品出厂价格调查表
3、药品出厂价格调查汇总表
4、江苏省出厂价格调查企业及调查药品名单
二0一0年七月十四日
备注:该条信息的附件官方网站尚未公布,为保证信息的及时性,发布此条信息。附件相关内容请随时关注全国药品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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