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海南省复合药纳入《海南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
琼人社发〔2010〕233号
各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局,省社会保险事业局,洋浦社会保险事业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59号)和省人力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的通知》(琼人社发〔2010〕208号)精神,现就复合药纳入《海南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复合药品种,经报我厅审核批准后,可视同《海南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以下简称《药品目录》)乙类药品按规定予以支付。
(一)未列入《药品目录》,但由目录内西药品种组成的复合药(包括含药大输液);
(二)最高零售价格不高于其所组成药品品种最高零售价格之和(最高零售价格指物价部门确定的最高限价)。
二、符合上述条件的复合药品种,可由各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定点医疗机构或各药品生产、流通企业向我厅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复合药视同乙类药品支付申请表》(附件);
(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发的药品注册批件;
(三)物价部门颁发的申请品种及其所组成药品品种价格文件。
三、申请品种经审核批准后,从次月起视同乙类药品按规定予以支付。
附件:复合药视同乙类药品支付申请表
二0一0年八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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