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甘肃省兰州市药品集中采购配送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兰州市药品集中采购配送工作的监督管理,有效遏制药品集中采购配送中的不正之风,保证兰州市药品集中采购配送工作规范有序地进行,根据卫生部和国务院纠风办等六部委《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卫规财发〔2009〕7号)、《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意见>有关问题说明的通知》(卫规财发〔2009〕59号)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并实施本办法。
第二条 参与兰州市药品集中采购配送工作的医疗机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网上集中采购工作办事机构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兰州市药品集中采购配送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社会和媒体的监督。
第四条 兰州市药品集中采购配送工作当事人必须严格遵守网上药品集中采购相关政策规定和工作规范。
第二章 监督管理机构
第五条 兰州市药品集中采购配送工作实行市、县分级监督管理。兰州市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配送工作领导小组监督委员会负责对兰州市药品集中采购配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 监督管理机构由兰州市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配送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由监察、发改、卫生、财政、人力和社会保障、工商、食品药品监督、物价、纠风等成员单位组成。各级监督管理机构对本辖区内实施药品集中采购配送工作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七条 监督管理机构根据职能分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药品网上集中采购活动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受理各方当事人对违规行为的投诉举报,纠正和查处药品网上集中采购活动中的各种违规违纪行为。
(一)纠风(监察)部门:依照《行政监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负责对药品网上集中采购全过程进行监督,受理有关药品网上集中采购的检举和投诉,并对违纪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二)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医疗机构的采购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医疗机构及有关人员违反规定行为或类似行为进行纠正和查处。
(三)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对药品网上集中采购活动中药品购销价格进行监督管理,并依据《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纠正和查处。
(四)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参加网上集中采购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资质的审查;负责对网上集中采购药品的质量进行监督管理;依据《药品管理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五)财政部门:负责为实施药品制度提供资金保障,并监督资金的使用。
(六)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医疗保险有关规定,对药品网上集中采购全过程进行监督,对医疗机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网上采购情况进行实时监督。
(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药品网上集中采购合同进行行政监督,将无故不履行合同、拒绝履行人民法院判决或仲裁机关裁决的行为记入该企业的诚信档案。依照法律、法规对采购当事人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购销双方的合同违法行为以及其他利用合同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进行纠正和查处。
(八)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制定不同地区、不同所有制生产企业平等参与、公平竞争的制度措施,并实施监督管理。
第八条 负责对药品集中采购配送工作进行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公开办事程序,接受社会监督,及时受理和查处举报的问题,维护药品集中采购配送工作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医疗机构
第九条 确定为实施药品集中采购配送工作的医疗机构必须全部纳入药品集中采购配送工作范围。
第十条 医疗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视其情节,给予批评、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给予处分。
(一)未通过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委员会进行药品网上集中采购。
(二)不按规定参加药品网上集中采购。
(三)擅自采购非挂网药品替代挂网药品,挂网药品不实行网上集中采购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网上集中采购。
(四)没有配置网上药品集中采购设备或没有配备网上药品采购人员,不能保证药品网上集中采购工作顺利进行。
(五)不通过“甘肃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平台”进行药品采购。
(六)在药品网上采购定单确认后擅自改变采购结果。
(七)未建立或不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对药物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不进行检查。
(八)对纳入挂网目录的药物,医疗机构再同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进行谈判,要求各种形式的折扣让利。
(九)发现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在网上集中采购活动中违规违纪行为,不及时向所在地监督管理机构举报。
(十)没有建立和完善药品网上集中采购管理制度。
(十一)违反上级有关药品网上集中采购管理规定。
第十一条 医疗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一)医疗机构销售药物的价格违反国家和省有关药品购销价格政策或超过国家和省确定的最高零售价格的。
(二)在药品网上集中采购活动中自定项目、自定标准乱收费。
(三)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第十二条 医疗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一)向他人透露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药品网上集中采购的信息,侵犯他人商业秘密。
(二)从购销合同规定的采购渠道之外购进已挂网的药物。
(三)发出采购确认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不按时(企业收到采购确认通知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不如实或拒绝与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签订《甘肃省医疗机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合同》,或在《甘肃省医疗机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合同》签订后又与供货方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四)无正当理由不按《甘肃省医疗机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合同》采购药品或另设不合法的附加条件的。
(五)在合同约定的数量、金额和时限范围内,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配送的合格药品拒收或退货的。
(六)不按合同约定与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结算货款的。
(七)其他违反工商法规的行为。
第十三条 医疗机构或医疗机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师、药师等有关人员收受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或其代理人给予的财物或其他利益的,分别由纠风(监察)、工商和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有关规定查处。
第四章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
第十四条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在药品网上集中采购活动中必须按要求提供真实有效的证明文件。
(二)按照挂网药品目录所注明的药品质量和价格供应合格的药品。
(三)必须对医疗机构网上订单及时响应,并通过甘肃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平台进行发货确认;不论医疗机构采购量大小,路程远近,必须保证药品及时配送到位。
(四)必须与医疗机构签订合同,并严格履行药品购销合同。
(五)举报药品网上集中采购活动中有关当事人违规违纪行为,所提供材料必须真实。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内容。
第十五条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违反以下有关规定或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 监督管理机构相关部门进行查处:
(一)违反第十四条(一)项规定的,经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或其他监督机构有关部门核实后,取消该企业一个采购周期的药品网上集中采购活动参与资格。
(二)违反第十四条(二)项规定的,向医疗机构提供药品质量或价格不符合规定的,经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或价格主管部门核实后,取消该企业该品种一个采购周期参加我市药品网上集中采购活动资格;提供假劣药品的,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依法查处。
(三)违反第十四条(四)项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四)违反第十四条(五)、(六)项规定的,由纠风(监察)、工商、经信部门会同其它有关监督管理机构核实后,给予警告,列入“非诚信交易黑名单”,情节严重的,取消该企业一个采购周期网上药品集中采购活动参与资格。
(五)相互之间或与办事机构和采购方串通报价、竞价、排斥其他药品供应商,损害采购方或者其他药品供应商合法利益的,由工商、经信部门查处。
(六)利用其他价格违法行为进行临床促销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进行查处。
第十六条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采购无效,并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
(一)以向经办人、经办机构、专家、政府官员等有关人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交易。
(二)以他人名义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采购。
(三)聚众闹事,扰乱正常工作秩序,社会影响较恶劣。
第十七条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由有关部门做专门记录和公布并列入“黑名单”,在以后的药品网上集中采购活动中,酌情扣减其信誉分。
第五章 药品网上集中采购工作办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第十八条 药品网上集中采购工作办事机构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接受同级药品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的领导和监督,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认真组织实施药品网上集中采购工作。
(二)建立和完善药品网上集中采购工作规章制度和工作规范。
(三)及时将药品网上集中采购价格报送价格主管部门核定。
(四)按照甘肃省卫生厅等八部门制定的《甘肃省医疗机构药品网上集中采购工作实施方案(试行)》要求,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加强对全市药品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管理工作。
(五)工作人员不得接受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钱物并为其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九条 违反第十八条有关规定的,由纠风(监察)、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其它有关监督管理机构依法依纪进行查处。
第二十条 药品网上集中采购工作办事机构自立项目、自定标准乱收费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第六章 兰州市药品网上集中采购工作专家委员会成员
第二十一条 兰州市药品网上集中采购工作专家委员会成员由兰州市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工作专家委员会成员组成。
第二十二条 兰州市药品网上集中采购工作专家委员会成员应当履行以下规定:
(一)依法、客观、公正地履行工作职责。
(二)不得与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之间有可能影响药品网上集中采购客观公正的关系;若出现可能影响客观公正的情况,应主动回避。
(三)在药品网上集中采购活动价格谈判期间参与谈判的专家不得私下接触药品生产(经营)企业。
(四)专家委员会专家应接受兰州市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领导小组的考核、监督。
第二十三条 药品网上集中采购工作专家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其委员会成员资格,并由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有关规定查处。
(一)接受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资助。
(二)参加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组织的有碍公正的参观考察或宴请,索取、收受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钱物或其它好处。
(三)利用职务之便为配偶、子女及亲友谋取私利。
(四)泄露与药品网上集中采购工作相关的秘密。
(五)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或兼职取酬。
(六)被通知参加药品网上集中采购工作会议,无故不出席或连续三次不能出席会议。
(七)其他有损于药品网上集中采购活动公正性的行为。
(八)其他原因不适合参加药品网上集中采购工作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有关部门在履行监督职能时,被检查的单位和人员拒绝按规定提供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情况和说明或提供虚假资料、情况和说明,转移、篡改、毁灭证据的,由有关部门负责查处。
第二十五条 药品网上集中采购当事人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由司法机关依照有关规定查处。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兰州市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兰州市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0一0年八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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