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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安徽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国家基本药物招标采购药品购销合同

信息来源:安徽省医药采购中心  招标中标区域:安徽省  发布日期:2010-08-30

2010年安徽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国家基本药物招标采购

药品购销合同

(编号AHYCZX-2010

 

      方:安徽省医药集中采购服务中心

      方:                                    

为规范药品集中采购行为,保障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规范》及国务院医改办关于规范基本药物集中招标采购工作的意见,甲方经全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授权,代表参加2010年安徽省国家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的所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乙方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中标药品

药品通用名称

剂 型

规 格

单 位

包装\材质

生产企业

中标价

(元)

中标区域(数 量)

 

 

 

 

 

 

 

 

 

 

 

 

 

 

 

 

 

 

 

 

 

 

 

 

乙方须将上述中标药品及时供应到全省(或中标区域)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的名称、剂型、规格、价格和包装等须与中标信息一致,不得更改。药品质量应符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确保临床用药安全有效。

第二条 采购周期

本合同约定采购周期从20109 1日起至 2011 831日止。如遇国家和省政策调整,、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采购方式

甲方通过安徽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采购计划向乙方发送,乙方据此供货,双方确认后的订单为本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

乙方须在4个工作小时内对甲方通过平台发出的网上订单进行确认。

第四条 采购数量

乙方获得中标药品在全省/ABCEF区域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所有实际中标采购量。                                                                 

第五条 配送

1、乙方须保证全省(或中标区域)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的及时配送,签订本合同前应确定每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药品配送单位,药品配送费由乙方承担。

2、乙方须自网上订单确认起,48小时内供货,急救药品须在4小时内送到。

3、乙方须在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系统中及时填报供应配送信息。

第六条 验收 

1、药品交货地点,为全省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药品库房。

2、乙方所提供的药品有效期限不得少于整个药品有效期的2/3

3、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对不符合质量、有效期、包装和订单数量要求及破损的药品,有权拒绝接收,乙方应对不符合要求的药品在2日内进行更换,不得影响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临床应用。

4、乙方应提供随货同行单,作为基层卫生医疗机构的入账凭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对送达的合格药品签字验收,并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在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网上入库确认。

5、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临床使用中确认需要进行药品质量检验,可要求乙方将该批次药品送交法定质量检验部门进行质量检验,并提供质量检验报告书。

6、药监部门在抽检中证实乙方提供质量不合格药品,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

第七条 付款

全省各县(市、区)国库支付中心依据甲方出具的网采证明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用款计划申请,向乙方或其委托配送的药品经营企业付款,付款时间为货到验收确认之日起30天内。

第八条 退 货

   乙方应接受滞销药品、效期临近药品的退货,同时应将退货药款及时返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县(市、区)的国库支付中心。

第八条 双方责任

1、甲乙双方在药品集中采购中,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药品集中采购有关规定,自觉接受监督管理。

2、中标药品须通过安徽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进行交易,交易数据对双方具有法律效力。

3、甲方须按照基层医疗机构报送的计划采购本合同约定的中标品种。

4、乙方须保证在采购周期内按照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需要持续供货,并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送达基层医疗机构。

5、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部分转让或全部转让其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违约责任

1、甲方违反本合同的规定,采购非中标药品,承担违约责任;

2、甲方无正当理由违反合同规定拒绝出具网采证明,应当承担乙方由此造成的损失;

3、乙方无正当理由拖延交货,导致甲方用药短缺或断货,甲方可按照省卫生厅药品紧急采购预案相关规定另行组织采购。

3、乙方无正当理由拖延交货,应按迟延交付药品价格的日千分之一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要求乙方继续履行合同的,乙方应当继续履行。同时,乙方将其列入不良记录。

4、乙方所供药品因药品质量不符合有关规定而造成后果的,按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十条 不可抗力

1、甲乙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合同迟延履行或者不能履行的,不承担违约责任。

2、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遭遇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情况和原因通知对方,除对方同意外,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应继续履行合同义务。

第十一条 合同解除

1、乙方违约采取的补救措施达不到合同规定的要求,甲方可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书,提出部分或全部终止合同。 

2、乙方未能在合同约定限期内提供药品或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它义务。 

3、乙方在本合同的实施过程中有严重违法行为。 

4、由于乙方关闭、停产造成合同不能履行,并且乙方已向甲方通报有关情况的。

第十二条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卫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调解不成的按下列方式解决:

1、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        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 下列文件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本合同没有约定的以如下文件内容为准:

1、安徽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国家基本药物招标采购实施方案》(2010年版)及其附件;

2、安徽省药招办及甲方发布的公告、通知等;

3、 投标人递交的经甲方确认的投标函及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 附则

1如遇国家和省政策性调整,本合同将按照新的政策执行

2本合同未尽事项,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由甲方与乙方签订,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人代表: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签约日期:                      签约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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