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认2009年北京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集中议价目录》品种投标报价上限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2009年北京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实施细则》的规定,现就确认《集中议价目录》品种投标报价上限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 投标报价上限制定原则
投标报价上限为管理小组和专家小组遵循质量优先、价格合理的原则,参考2010年6月前北京、总后、全军统筹、北京战区、广东、上海、河南、天津、浙江、四川、内蒙、甘肃、广西、江西、丽水等15个省市相关药品集中采购项目(包括基本药物)的中标价及价格主管部门的最高零售价格,采取统计学计算方法,制定出《集中议价目录》产品的投标报价上限参考值。将参考值与总后、北京中标价格比较,原则上取最低价为投标报价上限。
二、查询投标报价上限
相关企业凭用户名、密码登录北京市医药集中采购服务中心网站(www.bjmbc.org.cn)右上角北京市医药集中采购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图片显示为“医药集采系统”)中的“资质申报系统”,查询投标报价上限。
点击进入“投标报价上限公示”中“投标报价上限公示及质疑”菜单,可查询、下载或打印企业申报的资审合格的《集中议价目录》中每个品种的投标报价上限。
三、投标报价上限确认和质疑
(一)投标报价上限确认
若企业在规定时间内,未在网上填报涉及品种的质疑,则视同企业接受制定的投标报价上限。
(二)投标报价上限质疑
1、若企业对投标报价上限持有异议的,可以通过点击“详情及质疑”,对某一品种投标报价上限进行网上质疑,网上及现场质疑的截止时间为2010年9月2日16:00。
2、质疑内容应明确“建议的投标报价上限”数值,质疑的原因及依据。质疑的原因及依据分为“最高政府限价上调”、“最高限价审核有误”、“投标报价上限不符合合理比价关系”、“低于全国各省市的最低价格”、“特殊原材料价格上涨”、“进口汇率变化”、“低于进口口岸价格”等。
质疑“最高政府限价上调”的,企业应在网上明确原政府定价文件号、价格和现在执行的政府定价文件号、价格。如质疑的价格为总后项目中标价,需提供总后项目调价证明。
质疑“最高限价审核有误”的,企业应在网上明确政府定价文件号,或现场提供正确的市场调节价格文件。
质疑“低于全国各省市的最低价格”的,企业应提供上述15个省市近期项目(包括基本药物)中标价证明文件或查询方式(包括网址、用户名、密码)等重要依据。
企业须对依据的真实性予以保证,复核时发现企业有造假行为的,采购人有权拒绝其中标,并按照规定予以公示。
3、现场递交文件应按照质疑品种单独装订,并将“最高政府限价上调”和“最高限价审核有误”的2类质疑产品单独成册。现场递交文件前须先行进行网上质疑,否则现场递交文件无效。
现场递交地址:北京会议中心(北京市来广营西路88号)东会议厅
现场递交时间:2010年9月1日-9月2日(每日上午9:00-11:30,下午13:30-16:00)
4、采购中心受理企业提出的质疑,组织管理小组和专家小组对质疑进行复议,报领导机构办公室审核通过后,复议结果向企业公布,最终产品投标报价上限以系统中信息为准。
特此通知。
附件: 投标报价上限制定原则
北京市医药集中采购服务中心
二0一0年八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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