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安徽省关于切实做好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零差率销售准备工作的紧急通知
各市、县(市、区)卫生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皖政〔2010〕66号文件精神,自9月1日起,全省政府办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及一体化管理的行政村卫生室全部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现就切实做好零差率销售准备工作的有关事宜紧急通知如下:
一、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基本药物和补充药品零差率销售是推进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的关键环节。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必须高度重视,成立由主要负责人负总责的基本药物制度管理组织,并确定专人具体负责,加强对本地区本单位基本药物和省补充药品采购配送使用的管理,及时掌握动态变化,及时发现并研究解决问题,确保基本药物制度的顺利实施。
二、要严格执行基本药物和补充药品目录。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指导所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严格执行省卫生厅、省人社厅、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安徽省基本药物和补充药品招标目录(2010年版)》(皖卫通〔2010〕4号)的规定。并按要求,在9月1日将用药目录及价格调整到位,同时向社会公示。
三、要认真组织药品招标采购配送工作。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所有药品,均应通过省采购平台网上报送采购计划,由省药采中心统一网上集中采购。
1、9月1日起,省统一招标采购基本药物。基本药物的供应配送可由中标企业直接配送或委托符合条件的药品经营企业配送,但必须保障基本药物供应,及时配送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2、年底前,省统一招标采购补充药品。9月1日至年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一体化管理村卫生室所需的补充药品,按照皖政[2009]122号文件规定的药品招标采购配送试点过渡办法,暂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选择供应配送。不论采用何种配送方式,都必须确保药品供应不断档。
3、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组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切实做好基本药物和补充药品零差率销售后的供应配送衔接工作,可提前储备适量药品,确保药品供应不断档。同时,为应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各地要制定应急采购预案,并报我厅备案。
四、要及时组织验收入库并结算药款。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加强药品采购、验收、储存、发放等环节管理,确保药品供应和质量。
1、要根据用药需求情况,及时制定和网上报送药品采购计划。社区卫生服务站和一体化管理的行政村卫生室基本药物和补充药品基本药物和补充药品采购计划,由其隶属的社区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集中报送。
2、要严格执行验收、索证等制度,并根据本单位采购药品的品种、数量、规格、剂型、生产厂家等,及时对配送药品进行验收入库和网上确认,同时向国库支付中心提出用款计划。
3、要按规定要求,省药采中心及时出具网采数量证明;县(市、区)及时结算和支付药款,确保从交货验收到付款时间不超过30日天。
五、要规范合理使用基本药物和补充药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及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全部配备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确需配备使用补充药品的,按规定执行。
1、实行一体化管理的行政村卫生室和政府举办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站,配备使用补充药品的采购金额占每月总采购金额比例≤10%;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配备使用补充药品的采购金额占每月总采购金额比例≤30%。
2、基本药物执行省统一招标采购价,补充药品采购价不得高于省采购限价、去年基层采购价和扣除15%加成率后的物价部门零售指导价。省补充药品统一招标后,执行新的统一招标价。
3、基本药物和省补充药品全部实行零差率销售。现有库存药品全部按进价销售,且不得高于国家指导价和省采购价。
六、要加强基本药物知识的宣传培训。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切实把基本药物制度及知识的宣传培训作为当前一项重点工作,抓紧抓实抓好。要制定宣传培训方案,采取多种方式,广泛宣传基本药物制度的政策,以及基本药物知识,加强合理用药、网上采购等工作的宣传培训,使基层医务人员熟练撑握并规范使用,提高城乡居民对基本药物的认知度和信赖度,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七、要加强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监督检查。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基本药物和补充药品招标采购、配送、使用及零差率销售等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医疗卫生服务正常运行。对因准备工作不到位,措施未落实,导致基本药物和补充药品零差率销售后出现供应配送断档等问题,将严格执行责任追究制度。对不按规定供应配送药品的企业,及时报我厅并将实行一票否决。
各市卫生局要对所辖县(市、区)卫生部门基本药物和补充药品零差率销售的准备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监督检查,并于8月28日前将检查情况报我厅医改综合办公室(设在厅政策法规处)。
二0一0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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