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河南省关于加强全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专项资金管理的通知
各省辖市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联席会议(领导小组)办公室:
近来,不断接到企业及社会反映,个别药品采购管理部门在开展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招标采购工作中,存在违规收取企业保证金等现象,严重扰乱了药品和医用耗材招标工作秩序,侵犯了投标企业的利益,损害了卫生行业的形象,给全省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带来了负面影响。为切实制止和防范此类问题继续发生,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药品和医用耗材招标采购专项资金管理的重要性,要站在树立行业形象、保障资金安全、确保药品和医用耗材招标采购工作健康有序进行的高度,切实加强药品和医用耗材招标采购专项资金的管理。
二、各地收到有关部门拨付的药品和医用耗材招标采购经费以及经物价部门批准收取的服务费,均属于药品集中采购专项资金,要严格坚持“取之于招标,用之于招标”的原则,专款专用,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三、各地在药品和医用耗材招标中,要严格按照物价管理部门核定的标准和范围收取标书费、中标服务费。严禁自立名目向企业收取“保证金”、“违约金”等费用。
四、各药品招标采购部门的所有经费收支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管理,单位财务机构对单位的所有收支活动实行统一管理。严禁任何部门、科室设置账外账、私设“小金库”。
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建立健全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切实加强药品集中采购专项资金的管理,确保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六、各药品招标采购部门要自觉接受财政、物价、审计和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完整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告和其他相关资料。省联席会议办公室将对药品和医用耗材招标收取服务费及财务管理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违规收费及违反国家财经法规问题,依照有关法规给予处罚并全省通报批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0一0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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