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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印发《安徽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采购货款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信息来源:安徽省医药采购中心  招标中标区域:安徽省  发布日期:2010-09-08

 

  各市、县(区)财政局、卫生局: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皖政〔2010〕66号)精神,确保基本药物制度顺利实施,现将《安徽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采购货款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执行。

 

  附件:安徽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采购货款支付管理暂行办法
 
 
 

安徽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采购货款支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采购货款管理,保证药品货款按时足额支付和药品正常供应,根据省政府《关于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皖政〔2010〕66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采购资金纳入年度部门预算。县级财政部门会同卫生行政部门合理编制药品采购资金预算,原则上按照上年度药品购进金额增长10-15%比例确定,并实行预算总额控制。
第三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实行按月采购,月初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根据药品库存及药品销售额编制次月药品采购资金用款计划,并附药品采购计划(含调整计划),报县级财政部门。药品采购计划,主要包括采购药品品种、规格、剂型以及数量等。
第四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药品送到(按采购批次配送)后,4天内完成药品验收入库和网上确认;省药品采购中心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确认后,3天内提供各县、市(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网上采购药品证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凭网上采购药品证明、药品入库验收证明和清单及采购药品发票,每月25日前集中向县级财政部门申请用款。药品入库验收工作由分管院长(院长)牵头,由药品专管员、配送企业经办人员参加,并分别在验收清单上签名盖章。乡镇财政所有关人员应定期或不定期参加药品入库验收工作。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采购药品发票既可由中标药品企业开具,也可由配送企业开具。具体由中标药品企业与配送企业商定。
第五条 每月县级财政部门收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用款计划申请后,相关业务科(股)要及时组织审核。审核重点是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采购计划、入库验收清单、网上采购药品证明及发票等,并于2天内提出审核意见报财政局相关业务科(股)和局长审批。
第六条 每月县级财政部门结算一次药品采购货款,结算货款顺序按药品入库验收批次(清单日期)先后排序,确保从交货验收到付款时间不超过30天(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采购货款实行国库集中支付,药品采购货款支付对象为发票开具企业。
对不符合药品采购计划要求的品种、规格、剂型或无计划采购药品等(特殊药品除外)药品货款,县级财政部门不予支付。
第七条 县级财政部门支付的药品结算价格为省药品采购中心集中采购价格。药品采购价格包括药品配送费用。
第八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库药品实行数量和金额管理。每个季度,县级财政部门(或委托乡镇财政所)会同卫生行政部门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库药品数量及金额进行一次核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加强药库管理,对6个月内到失效期的近效期药品、3个月无销量或极少销量的药品,以及验收或拆封过程发现属于供应商责任的破损、短少或不符合采购计划要求及无采购计划药品等,及时与供应商办理退货手续,并报县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据以办理药款结算。
第九条 县级财政部门会同卫生行政部门合理核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库存数量。药品库存数量原则上按7-15天常规用药量核定。同时,要加强库存药品管理,利用新农合信息系统或者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监管系统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实行动态实时管理。
第十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用于急救等特殊药品,保持合理库存。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省里有关规定加强急救等特殊药品管理与调控,制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急救药品使用规程。因救治等特殊需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可先通过市场采购适量特殊药品,事后及时报县级财政、卫生部门。
第十一条 县级财政部门可对药品库存控制合理、药品破损率低、药品短少数量和金额较小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管理员给予奖励。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0年9月1日起开始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卫生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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