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福建省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复合药申报工作有关问题通知
各相关单位:
为保障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的用药需求,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59号)中关于“对于未列入《药品目录》但由目录内西药品种组成的复合药(包括含药大输液),如果其价格不高于其所组成药品价格之和的,可视同乙类药品按规定予以支付”的规定,现就我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复合药申报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相关药品生产(销售)企业。
二、申报药品条件
申报纳入我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支付范围的复合药品,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由两个或两个以上西药组成,所组成的西药须是《福建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内药品;
(二)复合药品的价格(中标价格或零售指导价)不高于其所组成的同类同质量层次药品的价格(中标价格或零售指导价)之和。
三、申报材料
1、复合药申请报告;
2、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注册批件;
3、申报药品法定说明书;
4、申报品种相关价格证明资料;同时提交所组成相同质量层次药品的价格信息;
5、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
四、申报方式
申报人将加盖药品生产厂家公章的申报材料,一式两份,寄(送)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医疗保险处(福州市鼓东路44号),申报截止日期为2010年10月10日。
五、按照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我厅将会同有关厅局,对申请纳入福建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支付范围的复合药品,根据企业提供的相关资料,按有关程序组织有关专家进行综合评审后确定。
六、相关事项
1、复合药申报工作的程序均不收取任何费用。
2、联系电话:0591-87545459,87534027(F)。
二0一0年九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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