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安徽省安庆市潜山县乡镇卫生院补充药品集中采购配送合同
甲方:潜山县卫生局
乙方: (药品配送企业)
为切实做好我县乡镇卫生院补充药品采购工作,确保采购药品质量,保障患者临床用药安全、有效,保证临床用药需要,切实减轻患者医药费用负担,积极有效地防范药品购销活动中的不正之风,经甲乙双方协商,确定乙方为潜山县乡镇卫生院补充药品配送企业。特协议如下:
一、药品价格
乙方同意在安徽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上公布的《安徽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和补充药品采购目录(暂行)》(卫药秘[2009]870号)文件采购限价的基础上,每个品种和规格均降低22.32%向甲方所属乡镇卫生院配送药品,上述药品是指符合《安徽省基本药物和补充药品招标目录(2010年版)》中补充药物目录中的药品,具体采购价格、目录品种见附件《潜山县乡镇卫生院补充药品采购目录(2010年)》。如《安徽省基本药物目录和补充药品采购目录》价格和目录品种调整,本合同约定的价格亦随之按调整后的价格降低22.32%。
二、配送区域
甲方将本县范围内实施药品零差率的所有乡镇卫生院和分院列为补充药品配送范围。
三、乙方义务
1、乙方应提供合法的《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等有关证件的复印件,并加盖单位红色印章。
2、乙方应按合同价向甲方所属乡镇卫生院及时提供当次所需全部药品。乙方在接到乡镇卫生院订单后,正常情况下,应在24小时内将药品配送到指定的乡镇卫生院,最长不超过48小时,急救药品4小时内送到,并无条件向各乡镇卫生院提供当次配送药品的伴随服务。
3、乙方提供给所属乡镇卫生院的药品,必须保证质量。
4、乙方在进行药品配送过程中,所配送药品由乙方原因引起的质量问题(含破损),由乙方负责调换或退货。
5、乙方所配送药品应与采购计划中的品名、规格、数量、生产厂家相符,所配送药品的剩余有效期必须占药品有效期的三分之二以上。否则各乡镇卫生院有权不予验收,并按未送货处理。
6、乙方不得向甲方的各乡镇卫生院提供非补充药品目录范围内的任何药品。
7、乙方在签订此合同前须向甲方缴纳两万元保证金。
四、验收程序
乙方按甲方所属乡镇卫生院订单进行药品配送,采购药品的乡镇卫生院负责验收入库工作,做到品名、规格、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生产企业等相关信息明确。其中,验收时距有效期的时间应大于整个有效期的2/3以上。不符合要求的药品一律不得入库,并及时上报县卫生局。
五、药款结算
以甲方所属各乡镇卫生院为单位,收到乙方配送的药品并进行入库验收合格后,在国库支付中心未正常运行之前,凭正规发票由各单位按现行结算方式及时支付;国库支付中心运行后,配送药品验收合格后由验收人员、财务、负责人在配送验收单上签名,统一由建制乡镇卫生院主要负责人签名确认并加盖公章后,配送企业到国库支付中心支取药品款。国库支付中心在30天内向乙方支付货款。
六、违约责任
1、乙方如不能按甲方所属乡镇卫生院的订单要求提供品种齐全的药品,甲方接到相关报告后,直接发出扣除保证金通知,同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2、乙方如不能按本合同约定时间及时向乡镇卫生院配送药品和提供伴随服务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因此造成的乡镇卫生院的损失并解除合同。同时扣除两万元保证金。
3、乙方配送的药品经验收并投入使用后,如发现假药、劣药,按药品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造成患者或乡镇卫生院经济损失的,还应全部赔偿上述损失。取消配送资格。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及法律责任,全部由乙方承担。
根据省医改领导小组统一部署,本协议有效期至二0一0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如遇国家、省医改政策对双方另有约束时,以国家、省医改政策为准,若有冲突,则协议终止。合同中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本协议一式四份,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县医改办、县国库支付中心各一份。
注:乙方伴随服务:(1)药品的现场搬运或入库。(2)对开箱时发现的破损、近效期药品或其他不合格包装药品及时更换。(3)配送企业应提供的其他相关服务项目。
附件:潜山县乡镇卫生院补充药品采购目录(2010年)
甲方代表签字(潜山县卫生局):
盖章: 年 月 日
乙方代表签字(药品配送企业):
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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