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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安徽省安庆市潜山县卫生局关于切实做好基本药物和补充药品采购工作的通知

信息来源:潜山县卫生局  招标中标区域:安徽省  发布日期:2010-09-17

 

  各乡镇卫生院:

 

  我县药品零差率已于9月1日正式实施。为确保基层医疗工作需要,满足群众就近看病的需求,根据《安徽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和补充药品使用与采购配送试行办法》文件精神,现就切实做好我县乡镇卫生院基本药物和补充药品采购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基本药物和补充药品目录,规范采购

 

  各单位要严格执行省卫生厅、省人社厅、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安徽省基本药物和补充药品招标目录(2010年版)》(皖卫通〔2010〕4号)的规定合理选择基本药物和补充药品目录。各乡镇卫生院在以国家基本药物为主的同时,可在《潜山县乡镇卫生院补充药品采购目录(2010年)》内选购部分补充药品,以保障临床用药需要,但配备使用补充药品的采购金额占每月总采购金额比例≤30%。各乡镇卫生院不得违规采购目录外药品。

 

  1、基本药物采购配送直接在安徽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平台(http://jbyw.ahyycg.cn)上申报采购计划。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中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公共卫生类用药和中药材、中药饮片的采购配送使用,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执行,同样实行零差率销售。

 

  2、根据卫药秘[2010]619号文件精神,县卫生局确定了《潜山县乡镇卫生院补充药品采购目录(2010年)》和7家配送企业。各单位可自主选择配送企业并按照该目录所列药品剂型、材质、规格与包装、生产企业、采购价采购补充药品。

 

  3、补充药品目录和配送企业联系方式在县卫生局网站【资料下载】栏目下载(http://www.qsxwsj.gov.cn)。

 

  二、要及时组织验收入库,及时结算药款

 

  各乡镇卫生院要加强药品采购、验收、储存、发放等环节管理,确保药品供应和质量。

 

  1、要根据用药需求情况,及时制定和网上报送药品采购计划。

 

  2、要严格执行验收、索证等制度,根据本单位所采购药品的品种、数量、规格、剂型、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生产企业等,及时对配送药品进行验收入库和网上确认,其中,验收时距有效期的时间应大于整个有效期的2/3以上。不符合要求的药品一律不得入库,并及时上报县卫生局。

 

  3、以各乡镇卫生院为单位,对配送企业按计划要求配送的药品验收合格并入库后,在国库支付中心未正常运行之前,凭正规发票由各乡镇卫生院(分院)按现行结算方式及时支付;国库支付中心运行后,各乡镇卫生院要在药品验收入库后及时向国库支付中心提出用款计划。配送企业持经乡镇卫生院验收人员、财务、负责人(分院)签名,乡镇卫生院主要负责人签名确认并加盖公章的药品配送单,到国库支付中心支取药品款。国库支付中心在30天内向乙方支付货款。

  4、各乡镇卫生院对配送企业搭配的目录外药品一律拒收,并将有关情况及时上报县卫生局和县医改办。

 

  各乡镇卫生院必须做好与配送企业的工作衔接,按需在网上采购基本药物,按需在确定的配送企业中采购补充药品并及时报县卫生局备案;必须按国库支付中心要求及时上缴药品款;必须做好药品检查验收工作并做好验收记录,确保药品质量,一旦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县卫生局处理。自发文之日起,全县各乡镇卫生院不得私自从其他渠道采购除中药饮片以外的任何药品,违者将严肃追究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要规范组织药品采购工作,严禁药品购销领域商业贿赂

 

  各乡镇卫生院要高度重视、规范组织基本药物和补充药品采购工作,要成立由相关人员组成的领导小组,加强领导。对所购药品必须张榜公布,一律实行零差率销售,接受社会监督。在选择配送企业和申购药品时,严禁借机向配送企业索取钱物,接受礼品,严禁任何人借机谋取私利。各种形式的违规行为一旦查实,将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配送企业采取馈送等不正当手段的,一经查实,将立即终止《潜山县乡镇卫生院补充药品集中采购配送合同》。

 

  附件一:《潜山县乡镇卫生院补充药品采购目录(2010年)》(请在县卫生局网站【资料下载】栏目下载)

 

  附件二:配送企业信息表

 

潜山县卫生局

二0一0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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