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
吉人社字〔2010〕135号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59号)要求,我省制定了《吉林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以下简称2010年版《药品目录》),已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审核批准,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2010年版《药品目录》在保持参保人员用药相对稳定的基础上,根据临床医药科技进步及参保人员用药需求变化,适当扩大了用药范围并提高了用药水平,是全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参保人员药品费用和强化医疗服务管理的政策依据及标准。各统筹地区要统一执行,不得以任何名义调整或另行自定。
二、2010年版《药品目录》分西药、中成药和中药饮片三部分。其中,西药部分和中成药部分采用准入法,规定基金准予支付费用的药品,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时区分甲、乙类,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支付时不分甲、乙类,中药饮片部分采用排除法,规定基金不予支付费用的药品。
三、各统筹地区参保人员使用2010年版《药品目录》内西药和中成药所发生的费用,应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甲类药品不得再另行设定个人自付比例,要统一按照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比例给予支付。支付乙类药品费用时,先由参保人员个人自付不超过10%的费用,再按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比例给予支付。对于国家免费提供的抗艾滋病病毒药物和国家基本公共卫生项目涉及的抗结核病药物,抗疟药物和抗血吸虫病药物,参保人员使用且符合公共卫生支付范围的,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四、2010年版《药品目录》未列入的放射性同位素药物,将纳入医疗服务项目进行管理;对未列入的复合药品(包括含药大输液),省厅将按照相关规定另行组织评定后纳入乙类药品目录范围一并执行;对省级药品食品监督部门批准的治疗性医院制剂进行重新核定,经统筹地区医疗保险管理部门审定后纳入2010年版《药品目录》乙类药品在医院内执行,各地更新的医院制剂清单报省厅备案。
五、各统筹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按省里统一下发的2010年版《药品目录》通用名称与商品名对应光盘及时完成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药品数据库的更新工作,要按照药品通用名称支付参保人员药品费用,不得按商品名进行限定,不准搞商品名注册和企业申报,要同时做好与各定点医疗机构的衔接和管理。
六、“凡例”是《吉林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的组成部分,是对《吉林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中药品的分类与编号、名称与剂型、限定支付限围、品种包括内容等的解释和说明,各统筹地区要一并统一执行。
七、各统筹地区要加强定点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使用2010年版《药品目录》的管理。医师开具西药处方须符合西医疾病诊治原则,开具中成药处方须遵循中医辨证施治原则和理法方药,对于每一最小分类下的同类药品原则上不宜叠加使用。对按西医诊断开具中成药、按中医诊断开具西药等不合理用药、重复用药和药物滥用等,要明确相应的处罚措施并纳入定点协议管理。要采取措施鼓励医师按照先甲类后乙类、先口服制剂后注射制剂、先常释剂型后缓(控)释剂型等原则选择药品,鼓励药师在调配药品时首先选择相同品种剂型中省内和价格低廉的药品。
八、各统筹地区要参照卫生等有关部门制定的处方管理办法、临床技术操作规范、临床诊疗指南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等,加强对临床用药合理性的监督检查,不得以任何理由变更药品限定支付范围,完善药品费用审核办法,严格药品费用支付管理。要将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执行使用2010年版《药品目录》的情况,纳入定点服务协议管理和定点服务考核范围,并进一步完善管理考核指标,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九、2010年版《药品目录》从2010年10月1日开始执行。《吉林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05年版)》同时废止。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要及时报告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二O一O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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