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辽宁省公布药品集中采购经营企业补充报名审核情况及有关事宜的通知
各经营企业:
按照“辽宁省药品集中采购网”2010年9月17日发布的公告,经营企业补充报名工作已经结束,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1.现将经审核通过的补充报名的经营企业名单予以公布(详见附件一)。同时,请补充报名的经营企业进入管理系统后,认真核对企业的基本信息,如果系统内的信息与企业实际情况不符(特别是联系人、联系电话等),请及时向辽宁省政府采购中心提出书面申请(需加盖企业公章,有证明材料的需附带加盖公章的证明材料复印件)进行修改。
2.从即日起,补充报名的经营企业及2010年8月26日至9月8日未成功点击确认可配送区域的经营企业(详见附件二),可以通过用户名、密码进入药品集中采购交易管理系统进行点击确认可配送区域操作(具体操作方法见附件三:《辽宁省医疗机构网上集中采购平台配送企业操作指南》)。
3. 全省按地级市分为14个配送区域,请相关经营企业对有能力进行配送的区域进行选择确认,确认配送区域时一定要充分考虑公司的配送能力并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对确认后的配送区域必须按照《辽宁省药品集中采购实施方案》确定的原则进行配送。《辽宁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辽药采领字[2009]3号)规定:“不能及时响应并在两次订单相隔 5 个工作日没有满足供应的视为短期缺货,连续 10天以上不能供货的为长期缺货,每三次短期缺货或一次长期缺货的,由领导小组办公室作为履约不良记录网上警告。被警告三次(含三次)以上,未提出正当申诉理由的,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取消该企业本年度的配送资格,终止全部合同”。
4.点击确认配送区域的时间为:2010年10月12日10:00时至10月15日16:00时。
附件:1. 经审核通过的补充报名的经营企业名单.xls
2. 未成功点击确认可配送区域的经营企业名单.xls
3. 辽宁省医疗机构网上集中采购平台配送企业操作指南.doc
辽宁省政府采购中心
二0一0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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