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调整工作方案
辽宁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药品目录调整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0年1月19日
辽宁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
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调整工作方案
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59号)精神及工作部署和要求,从今年12月份开始调整各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至明年3月底结束调整工作。为顺利、有序、如期完成我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的调整工作,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以人为本,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与加快医疗保障体系建设、执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加强医疗服务管理相衔接,坚决按国家的部署和要求调整我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用药范围,提高用药水平,强化监控措施,切实保障参保人员合理的用药需求。
(二)遵循原则
1、坚持与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相适应。药品目录要与基本医疗保障、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加强医疗服务管理和探索建立医疗保险谈判机制相衔接。
2、坚持基本保障。统筹考虑基金及各方面承受能力,保障参保人员基本用药需求,适当兼顾地区经济发展与用药相关差异。
3、坚持在政策稳定的基础上适度发展。保持参保人员用药相对连续与稳定,根据各项保险保障能力、参保人员需求变化和临床医药科技发展适当提高用药水平。
4、坚持专家评审工作机制。药品目录由专家评审确定,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目录调整的组织工作,不参与备选药品咨询和和投票遴选,也不接受药品申报和推荐,规范评审程序,保证药品目录调整工作的科学性与权威性。
5、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充分听取社会各方面对调整工作的意见,完善评审机制,公开评审办法,加强监督工作,严肃工作纪律。
6、坚持统筹各项社会保障用药范围管理。同步调整、统一发布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并统筹兼顾城乡多层次医疗保障用药需求。
二、调整数量和准入条件
(一)调整数量
按国家统一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对国家药品目录甲类药品不得进行调整;民族药和中药饮片部分,按现行政策继续执行;乙类药品的本次调整数量为243个(含调入、调出和调整限定使用范围的品种),对仅限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使用的品种不再调出;仅限工伤保险使用的药品调入不计入乙类药品调整数额。
(二)准入条件
要重点将具有很好疗效、使用广泛、有重大临床价值的创新药,评审专家建议增补的药品和临床必需、价格合理、安全有效药品以及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特殊需要的药品,纳入增补范围。
1、不纳入备选范围的药品类别:
(1)西药类
A 非医疗保险责任范围的药品:性功能增强药品、解酒药、治疗不育症药品、减肥和美容及生发作用的药品、计划免疫药品、主要起营养滋补作用的药品;
B 不符合经济有效原则的药品:不合理的含药大输液(溶媒除外);咀嚼片等;
C 有严重不良反应、安全性较差的药品;
D在评审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或者不正当手段的生产、经销企业的药品;
G 2005版国家药典未收录的剂型。
(2)中成药类
A 非医疗保险责任范围的药品:批准文号为B字号药品、性功能增强药品、解酒药品、治疗不育症药品、减肥和美容及生发作用的药品、计划免疫药品、主要起营养滋补作用的药品;
B不利于生态保护的药品:含保护动物脏器的、含珍稀药材的、含稀有金属的、资源稀缺及自然难以再生的药品;
C 不符合经济有效原则的药品:含药大输液;不在上版目录中的抗感冒、助消化、润肠通便剂等药品;
D 组方中含有无法定药用标准的药材等。
2、纳入备选范围时要从严把握的药品类别:
(1)西药类:
A 易滥用的药品:不在上版目录中的抗感冒药、助消化药、保护胃粘膜药、抑酸复合制剂;不在上版目录中的补充维生素、矿物质药及复合(复方)维生素和矿物质药。
B易滥用的剂型:洗剂、搽剂、茶剂、口服泡腾剂;含片、口腔崩解片、分散片、散剂、油剂、乳膏剂、含漱液和喷雾剂;
C 各类辅助用药;
D 提高免疫功能药、特别是口服制剂;
E 缓、控释剂型;
F 2002年12月31日以前批准生产的药品;与上版目录比较药效相同,价格比同类药品高的;
G 抗生素联合制剂;
H 不鼓励经口肠内营养药;
L 活菌制剂、调血脂药、生物制品、护肤用品。
(2)中成药类:
A 易滥用的剂型:洗剂、搽剂、茶剂、口服泡腾剂、咀嚼片;含片、口腔崩解片、分散片、散剂、油剂、软膏剂、含漱液;药酒剂;
B 提高免疫功能、防辐射的药品;
C 国家2007年之前批准生产的药品;
D与上版目录经典方比较,简单加减、改剂型的且功能主治基本相同、价格较高、非临床必需的药品。
3、鉴于国家将对肿瘤药物中的靶向治疗药品进行统一进行谈判后,再确定纳入药品目录的具体品种,因此我省对此类品种不纳入本次备选范围。
4、我省2005版药品目录增补的乙类药品,这次未进入新版国家药品目录范围的,原则上与其他目录外药品一起进行重新遴选。
5、对国家新版药品目录规定的药品使用范围和条件的限定,原则上不做调整。
三、评审程序和时间安排
本次目录调整分为准备工作阶段、评审工作阶段、发布阶段和实施准备阶段。
(一)准备工作阶段(2010年1月底之前):
1、组建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省财政厅、省药监局、省经信委、省物价局、省民政厅、省社保局、监察厅等有关部门组成的辽宁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调整工作领导和工作机构;
2、制定目录调整工作方案并报领导小组通过;
3、搜集、整理和建立药品信息数据库;
4、建立咨询专家组和遴选专家库,咨询专家组负责制定药品数据库药品初步筛选、评审过程相关技术问题的研究处理;遴选专家负责本科系药品的投票;
5、征求有关部门对本次目录调整有关问题的意见。
(二)评审工作阶段(2010年3月中旬之前):
1、确定备选药品目录。由咨询专家组进行论证,确定药品初步筛选原则并根据该原则进行筛选,确定备选药品名单;
2、组织遴选专家投票。随机抽选遴选专家按科系对备选品种进行投票,按大多数专家的投票意见初步形成增补药品名单;
3、组织咨询组专家对遴选专家的投票结果进行总体评估,必要时组织咨询专家进行单独论证,最终确定增补药品名单。
(三)发布和实施准备阶段(2010年6月底之前):
1、将我省增补的药品名单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进行审核、备案;
2、药品目录的评审结果和上报审核备案情况,提交领导小组审议;
3、拟定关于贯彻执行2010年版辽宁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有关政策要求,并与新版目录同时发布;
4、各地进行贯彻新版药品目录乙类药品的准备工作,进行乙类药品名称的对照及计算机网络数据库的更新;
5、2010年7月1日开始执行新版药品目录乙类药品,同时宣布旧版药品目录作废。
四、评审工作纪律要求
本次药品调整工作成立监督组,由省纪委、监察厅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纪检组(监察室)组成,负责对调整工作全程监督。调整工作的纪律要求是:
(一)本次药品目录调整的药品,依据国家提供的药品数据库及相关价格信息,通过专家评审产生,不要求企业进行药品及其他有关情况介绍和申报;
(二)不得以任何名目向企业收取费用;
(三)对药品名称不得标注或使用商品名及生产、销售企业名称;
(四)药品评审工作参与的相关人员不得收受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钱和物;要做好保密工作,不得泄露有关目录调整的信息。
辽宁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
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调整工作领导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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