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国家基本药物重庆市补充药物目录制定办法(暂行)》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卫生局:
《国家基本药物重庆市补充药物目录制定办法(暂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一0年十月十九日
国家基本药物重庆市补充药物目录制定办法(暂行)
根据《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管理办法(暂行)》和《重庆市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试点工作方案》精神,决定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外,遴选重庆市补充药物目录,作为对国家基本药物的补充,以满足群众基本用药需求,更好地推进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为切实做好重庆市补充药物目录遴选工作,使遴选工作科学、公正、公开、透明,特制定本办法。
一、补充药物目录的内涵
重庆市补充药物目录是指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外,为适应我市疾病谱变化,满足广大农村和社区临床用药需求以及群众用药习惯,坚持防治必需,剂型适宜,价格合理,安全有效,能够保障供应,公众可公平获得,确需配备使用的药品。
二、补充药物目录遴选原则
(一)补充目录药品原则上确定为200个品种,药品按国家基本药物分类和命名原则进行分类命名。
(二)补充药物目录原则上从国家和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甲类范围内遴选。考虑我市社区和农村疾病谱、用药习惯,可在国家和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乙类中遴选。
(三)补充药物目录必须符合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诊疗范围及服务功能;符合本市社区和农村疾病谱和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用药需要;符合基层临床急诊急救用药需要;符合老百姓用药习惯;符合本市财政承受能力和基本医疗保障水平。
三、补充药物目录遴选程序
(一)组建专家库。市卫生局负责从市内医学、药学、药物经济学、医疗保险管理、价格管理、卫生管理、中医药管理和药品管理等方面遴选专家,组建重庆市基本药物专家库。
(二)确定补充药物目录遴选专家组。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监督从市基本药物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成立重庆市基本药物补充目录遴选专家组,专家组分成咨询专家组和评审专家组。其职责分别为:
1、咨询专家组根据循证医学、药物经济学对符合第二条所列条件的药品进行技术评价,提出遴选意见。
2、评审专家组负责对备选目录进行评审、投票。
(三)确定备选目录。按照“遴选原则”中确定的“遴选范围”,形成《重庆市补充药物目录备选目录》(简称《备选目录》)。
(四)形成目录初稿。评审专家组对《备选目录》进行审核投票,形成《重庆市补充药物目录初稿》(简称《目录初稿》),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监票。
(五)形成送审稿。将《重庆市补充药物目录初稿》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修改完善,形成《重庆市补充药物目录送审稿》(简称《目录送审稿》)。
(六)将《目录送审稿》送市政府审核批准后发布,并上报国家基本药物工作委员备案。
四、补充药物目录调整
补充药物目录随国家基本药物目录调整而调整,原则上每2年调整1次,必要时,可适时组织调整。调整的品种和数量应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全市基本医疗卫生需求和基本医疗保障水平变化。
(二)全市疾病谱变化。
(三)药品不良反应监测评价。
(四)对全市补充目录应用情况监测和评估。
(五)已上市药品循证医学、药物经济学评价。
(六)国家基本药物工作委员会以及市里规定的其他情况。
五、补充药物目录调出
(一)药品标准被取消的。
(二)药品有关资质证明文件被撤销的。
(三)药品发生严重不良反应的。
(四)根据药物经济学评价,可被风险效益比或成本效益比更优的品种代替的。
(五)国家基本药物工作委员会以及市里认为应该调出的其他情形。
六、其他规定
(一)中药饮片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规定执行。
(二)重庆市基本药物补充目录执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相关政策和规定。
(三)补充药物目录采购配送按照《重庆市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实施方案》执行。
(四)基层医疗机构在首选配备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前提下,可根据需要配备补充药物目录。
(五)逐步完善重庆市补充药物目录遴选机制,实现目录遴选的科学合理。
医药网免责声明:
- 本公司对医药网上刊登之所有信息不声明或保证其内容之正确性或可靠性;您于此接受并承认信赖任何信息所生之风险应自行承担。本公司,有权但无此义务,改善或更正所刊登信息任何部分之错误或疏失。
-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医药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本网转载其他媒体之稿件,意在为公众提供免费服务。如稿件版权单位或个人不想在本网发布,可与本网联系,本网视情况可立即将其撤除。
- 联系电话:010- 邮件:***@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