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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辽宁省鞍山市国家基本药物集中采购配送企业公开招标公告

信息来源:鞍山市财政局  招标中标区域:辽宁省  发布日期:2010-03-1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推进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09]35号)等相关法规文件的规定,鞍山市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代理机构)受鞍山市卫生局委托,对“鞍山市国家基本药物集中采购配送企业招标项目”进行公开招标,兹邀请符合本次招标要求的药品经营企业参加投标。
一、采购项目名称:鞍山市国家基本药物集中采购配送企业公开招标项目。
二、采购项目简介:
符合辽政发[2009]35号文件规定的国家基本药物集中采购配送企业共8家。
三、配送企业招标范围:
本次招标配送企业的范围为鞍山市药品经营企业也可为在我省注册的省内其它地区的具有现代物流能力的药品经营企业或大型药品经营企业。
四、配送企业的投标条件:
(一)应依法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的证书》(GSP)、《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管理规范、信誉良好。2008年以来未因违规经营假劣药品而受到处罚,有良好的诚信记录(以鞍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文件为准)。且2009年销售收入(不含税)达2000万元以上(以鞍山市税务局出具文件为准)、注册资金(截至2009年12月31日)在200万元以上(以鞍山市工商部门出具文件为准)。
(三)具备完善的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并能实现药品购进、储存、销售等环节全过程质量控制。建立购销单位、经营品种和销售人员等数据库,对其法定资质和经营权限进行自动关联控制,对库存药品动态进行有效管理。
(四)必须出具区域配送承诺书,保证及时供应、配送鞍山(含县区)区域内所有基层医疗机构采购的基本药物。
(五)有较强的药品配送能力、能保证鞍山市(含县区)区域基本药物及时供应。
(六)拥有与配送业务相适应的仓储设备,本市配送企业仓储面积不得低于1000平方米,经营生物制品必须有冷库,其容积不低于20立方米;外市配送企业仓储面积不得低于5000平方米,经营生物制品必须有冷库,其容积不低于40立方米。
(七)应具备覆盖鞍山市(含县区及52个乡镇)区域内药品配送运输能力,能满足运输过程中药品储存的温度要求,能保证急救药品4小时内送到,一般药品的配送不超过24小时,最长不超过48小时,节假日照常配送。
(八)配送企业应建立与鞍山市(含县区)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辽宁省药品集中采购网的电子数据交换平台。
(九)承担国家和省级药品储备的企业,同等情况下优先考虑。
(十)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中标的配送企业不允许分包和转包。
五、资格审查:
本项目投标企业的资格条件在评标时进行审查。投标企业应在投标文件中按招标项目文件的规定和要求附上资格证明文件,要求提供的资格证明文件须为原件,对确因特殊情况不能提供原件的,须提供投标人注册地公证机构的公证证明原件。若提供的资格证明文件不全或不实,将导致其投标或中标资格被取消。
六、评标办法和确认程序:
1、评标办法:本次招标采用综合评分法,具体评标办法于评标现场公布。
2、确认程序:本次中标企业需报送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准备案并交省政府采购中心上网公布后,方为我市基本药物配送企业。
七、投标文件的制作:投标人必须制作符合要求的投标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投标文件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均应标明:采购项目名称、投标人名称、投标日期,并分别在右上角标明“正本”和“副本”字样。投标文件外层需密封并标注采购项目名称、投标人名称、投标日期。
八、投标截止时间:2010 年 1月24 日 9 时30分 。
九、投标文件的送达:投标文件必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送达开标地点,逾期送达或密封和标注不符合采购项目文件规定的投标文件恕不接受。本次采购不接受邮寄的投标文件。
十、开标时间: 2010 年 1月 24日 9 时 30分。
十一、开标地点:辽宁省鞍山市南中华路51号甲鞍山市政府采购中心(鞍山市财会人员培训中心)5楼会议室。
十二、采购公告发布:本采购公告在鞍山市财政局网站、辽宁省政府采购网和鞍山市政府网站上同时发布。
十二、采购人:鞍山市卫生局
十三、采购代理机构:鞍山市政府采购中心
联系电话:0412- 5586812
传    真:0412- 5586815
十四、凡与本次采购项目文件有关的事宜请按下述方式联系:
联系电话:0412-2201233

               

鞍山市政府采购中心
二零一零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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