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吉林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调整工作方案
开展2010年吉林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目录调整工作,是人社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59号)的统一要求。为做好本次药品目录的调整工作,根据12月7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落实工作会议精神和省政府意见,提出以下工作方案:
一、工作任务
按照(人社部发【2009】159号)文件要求,统筹考虑本省医保基金及各方面承受能力,从保障参保人员临床用药需求的实际出发进行调整。
二、调整原则
(一)坚持与2009年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制定原则和调整要求相一致的原则。
(二)坚持对本省医药产业发展和对优势特色药品重点支持的原则。
(三)坚持参保人员用药相对连续与稳定和统筹基金基本保障的支付能力相适应的原则。
(四)坚持专家评审工作机制。药品目录调整完全由专家评审确定,有关行政主管机关仅负责目录调整的组织工作,不参与备选药品咨询和投票遴选,也不接受药品申报和推荐。
(五)坚持纪检监察部门对调整工作的监督机制。由厅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调整工作进行全程监督。
三、调整内容
(一)对2009年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中的全部乙类品种和已明确限定支付范围的药品品种不做任何调整。
(二)按照净增加243个品种进行调入,重点对省内的优势特色药品和部分外埠已在我省临床连续使用的及新研发的药品进行评审。
(三)拟调入的乙类药品基础资料由省药品招标采购办和省工信厅、药监局、中医药局提供。不接受企业申报,不向药品生产经销企业收取评审费和其他各种费用。
四、工作程序
拟于2009年12月份启动药品目录调整工作,争取2010年3月底前完成。具体工作分为准备、评审和下发3个阶段:
(一) 准备工作阶段
1、组建领导工作机构、补充更新专家信息、制定调整工作方案。
2、核对国家与省药品目录、收集整理药品信息、下发提前执行甲类药品通知。
(二)评审工作阶段
1、确定备选药品名单。
2、组织遴选专家投票。
3、确定调入药品名单。
(三)下发工作阶段
1、将2010版药品目录(稿)和评审工作报告提交领导小组审定后报部医保司批准并备案。
2、拟订《关于下发2010年吉林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稿),并对各统筹地区提出贯彻执行的具体要求。
3、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名义下发《关于下发2010年吉林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并附《2010年吉林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
五、组织机构
成立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牵头,由省发改委、工信厅、财政厅、民政厅、卫生厅、药监局、中医药局以及人社厅医疗保险处、工伤保险处、医保局、监察室有关负责人参加的药品目录调整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协调工作中有关事宜。组长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领导担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医疗保险处,具体负责目录调整的日常工作。
吉林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药品目录调整工作领导小组
二O一O年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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