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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陕西省卫生厅关于规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配备使用的通知

信息来源:陕西省卫生厅  招标中标区域:陕西省  发布日期:2011-09-01

各设区市卫生局,杨凌示范区社会事业局,厅直厅管医疗机构各设区市卫生局,杨凌示范区社会事业局,厅直厅管医疗机构



为积极稳妥推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促进全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需配备、全部使用基本药物,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用药需求,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现就规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配备使用通知如下:



一、坚持合理配备、全部使用基本药物



全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包括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规范化建设的村卫生室),应按照全省推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行药品“三统一”工作的部署,严格核定诊疗范围和服务功能,合理配备、全部使用基本药物(含国家基本药物和陕西省增补药物),实行零差率销售,并对基本药物价格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其他形式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逐步实现在陕西省基本药物目录内配备、使用药品。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属于基本药物目录中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等特殊管理药品,以及计划生育药具、免疫规划疫苗、免费治疗传染病用药等按国家有关法规、规定执行。中药饮片的基本药物管理按照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中药饮片定价、采购、配送、使用和基本医疗保险给付等政策规定执行。



二、加强临时用药管理



为保证突发事件和急诊抢救用药需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可向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备案采购,临时使用部分目录外药品。因抢救病人等紧急情况,可先采购应急使用,但必须在10日内补办采购审批手续。



三、推进基本药物的合理使用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按照国家和我省《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和《基本药物处方集》,及医疗卫生机构药品使用管理有关规定,完善基本药物使用管理规章制度,规范医师处方和药师调剂行为,合理使用基本药物。要加强基本药物不良反应监测管理,对发生严重不良反应的药品应及时反馈信息,并按《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上报,以保证群众用药安全。



四、加大基本药物使用的监督管理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大基本药物配备使用的监督管理,要将基本药物配备、使用、零差率销售等情况纳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内容,考核结果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各项业务工作督导检查、财政补偿挂钩。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使用的检查指导,定期通报检查结果。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建立完善基本药物配备使用管理信息系统,对基本药物配备和使用情况实施动态监管。要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发布监测信息,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将政府考核与社会监督相结合,促进基本药物制度不断完善。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加大对医务人员基本药物使用的监督管理。要建立健全药事管理组织,完善医师处方、药师调剂监督检查和药师审核处方制度,加强医师基本药物合理使用的培训,规范基本药物的临床使用,要合理设定各项指标,对基本药物处方指标执行情况进行追踪检查、统计分析,定期公布不合格、不合理处方,及时纠正不合理用药行为。要发挥临床药师指导合理用药与药品质量管理的作用,为安全、有效、经济的合理用药提供保障。



五、切实加大基本药物制度的宣传与引导工作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加强基本药物使用宣传与教育引导工作,提高公众合理用药意识,普及合理用药常识,引导群众转变用药观念,形成科学合理的用药习惯,提高城乡居民对基本药物的认知度和信赖度,形成有利于基本药物制度实施的良好社会氛围。



六、建立和完善基本药物配备使用的考核和责任追究机制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将医师与药师对基本药物处方开具与调剂情况,纳入医师和药师定期考核内容,其考核结果与年终考核、绩效工资、职务聘任挂钩。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以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工作人员未按规定配备使用基本药物的,按照《陕西省药品集中采购“三统一”工作违规行为处理及责任追究办法(试行)》(陕监发〔2011〕6号)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二0一一年八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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