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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1年河北省卫生厅加强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工作管理的通知

信息来源:河北省卫生厅  招标中标区域:河北省  发布日期:2011-09-06

各设区市卫生局:



  基本药物集中采购是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重要内容,涉及基本药物统一招标、统一采购、统一配送、统一回款等诸多环节。近日我省新一轮基本药物(含省增补品种,下同)集中招标采购工作即将完成,为确保基本药物统一采购、统一配送、统一回款等相关工作有序开展,确保基本药物制度顺利实施,现就有关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要建立健全工作机构。各市、县(市)卫生局要将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各市卫生局要明确分管领导、工作机构和专人负责相关工作。各县(市)卫生局要成立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工作管理办公室,明确职责,固定人员,落实经费。



  二、要健全完善工作机制。各市、县(市)卫生局要根据有关要求,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工作方案,建立健全相关工作制度,明确任务和责任,细化环节和流程,严格时限和要求,确保相关工作高效有序开展。



  三、要落实集中管理规定。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基本药物的采购实行集中管理,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含市辖区内的卫生院)由所在设区市卫生行政部门统一组织实施,乡(镇)卫生院由所在县(市)卫生行政部门统一组织实施。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不得自行采购基本药物



  四、要严格实行网上采购。各市、县(市)卫生局要定期(原则上每周1次)通过省医药集中采购网采购基本药物,不得擅自进行网外采购。要每季度通过一定形式公示基本药物采购情况,接受社会监督。为保证临床用药,因紧急情况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必须临时使用省集中采购中标目录以外的其他药品时,可先一次性采购和应急使用,但须在10日内逐级向省卫生厅备案采购情况。



  五、要执行全省统一价格。各市、县(市)卫生局要严格执行省集中招标采购确定的中标价格,不得进行二次议价或任何形式的变相价格调整,确保同一药品在全省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价格统一。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须在醒目位置公示基本药物价格。基本药物价格表由省卫生厅统一印制。



  六、要明确统一配送责任。基本药物由中标企业自行委托经营企业进行配送或直接配送,由中标企业对药品的质量和供应负总责,各市、县(市)卫生局不得以任何形式选择经营企业配送药品。各市、县(市)卫生局要加强对中标企业配送工作的监管,保证一般药品在24小时内送达(最长不超过48小时),急救、急用药品在4小时内送达,并认真履行相关的伴随服务。对不能按要求及时配送药品的生产企业,要及时向省卫生厅报告有关情况。



  七、要实行采购乡村一体化。基本药物采购实行乡村一体化管理,村卫生室所需基本药物列入所属乡镇卫生院基本药物需求计划。供货企业按照合同要求将基本药物配送到乡镇卫生院,由乡镇卫生院按照实际购进价格向村卫生室供应基本药物。村卫生室不得从其他渠道采购药品。



  八、要建立统一付款机制。各市、县(市)要明确向供货企业统一支付货款的部门。要建立完善基本药物采购付款制度,明确部门职责、付款流程和具体工作要求。要建立基本药物采购专用账户,并设立一定的基本药物采购周转资金,确保基本药物货款及时支付。原则上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对交货验收合格到付款不得超过30日。



  九、要加强药品仓储管理。各市、县(市、区)卫生局要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仓储管理,督促指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健全完善药品仓储管理的规章制度,设置符合药品仓储条件的场所,严格药品出入库管理,严防药品失效、过期、积压、流失等问题的发生。



  十、要合理使用基本药物。各市、县(市、区)卫生局要加强药品使用管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全部配备使用基本药物,优先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省增补的纳入基本药物管理的非基本药物的销售额不得超过药品销售总额的30%。



  十一、要开展合理用药培训。各市、县(市、区)卫生局要结合本地实际,对照《国家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和《国家基本药物处方集》培训参考大纲的要求,研究制定培训方案,落实培训经费,有计划地组织开展相关培训工作,促进临床首选和合理使用基本药物



  十二、要强化督导检查工作。各市、县(市、区)卫生局要加强对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工作的督导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各市卫生局在做好辖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工作的同时,要切实加强对辖区县(市)卫生局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工作的监管和指导。省卫生厅将适时组织开展督导检查,对于问题严重的地区和单位,将予以通报批评并进行责任追究。



  各市卫生局要及时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县(市、区)卫生局,并督导抓好落实。

 




                           

二0一一年九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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