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执行2009年度药品集中采购中标结果的通知
西宁市、海东地区、各自治州卫生局,厅属各医疗机构,行业系统各医院:
根据青海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青海省2009年度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方案>的通知》(青药采字[2009]2号)文要求,省政府药品集中采购办公室组织了全省医疗机构医学、药学、管理学方面的专家对2009年度集中采购的药品进行了评标,并已产生中标结果,现就各地医疗机构执行集中采购中标结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此次药品集中采购分非基本药物部分和基本药物部分。非基本药物部分中标品规共有9836个(其中西药7630个,中成药2206个),基本药物部分中标品规共有4888个(其中西药3717个,中成药1171个)。
二、对自然灾害,突发事故和临床抢救时,必须使用中标目录外的品种,采购人可以先行采购,但必须在采购后10个工作日内将采购的品种、规格、数量、价格等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至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除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以及疫苗、中药材和中药饮片外,各级医疗机构要依据《药品管理法》、《处方管理办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要求,必须从中标药品目录中选择临床所需药品,并与中标企业签订购销合同。在购销合同中必须明确采购的药品品种、规格包装、数量及金额;根据国家六部委的要求与中标企业结算货款的时间在每批药品验收入库后的60日内结清。
三、医疗机构采购药品必须通过青海省政府药品集中采购平台(http://www.qhzfcg.com:81/)进行采购。
四、医疗机构应严格执行全省统一的中标价格,海南、海北、海西三州落实财政补助的地区的医疗机构实行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
五、本次集中采购中标结果从2010年2月下旬开始执行,采购周期为一年。
六、在采购周期内,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将组织有关部门对各地医疗机构执行集中采购中标结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违纪违规问题将根据青海省卫生厅、青海省监察厅发布的《青海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监督管理办法(试行)》(青卫纪[2009]7号)和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青海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青海省卫生厅
二零一零年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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