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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药监局关于2011年对除障则海甫片等7种药品实施暂停销售行政强制措施的通知

信息来源:天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招标中标区域:天津市  发布日期:2011-10-24

各分局、滨海新区局、执法大队,各有关违法广告药品生产企业:


   近期在我市部分电台、电视台刊播的“除障则海甫片”等7种药品广告内容中,存在含有表示功效的断言和保证、利用患者名义和形象为产品功效作证明、扩大产品适应症或适用范围、绝对化夸大疗效等严重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情形。为严厉打击发布虚假违法药品广告的行为,确保公众用药安全,按照《关于进一步严厉打击违法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的通知》(国食药监稽〔2011〕21号)和《关于印发<2011年天津市实施药品监督抽验工作方案>的通知》(津食药监稽〔2011〕179号)要求,我局依据《药品广告审查办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决定对“除障则海甫片”等7种药品实施暂停销售行政强制措施,并将上述品种列为重点抽样品种(详见附件1)。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从即日起暂停上述药品在全市范围的销售。各执法单位要通知辖区内的药品经营、使用单位立即停止销售和使用上述药品,现有的上述药品应撤出销售区集中存放。


   二、各执法单位要加大对上述违法广告品种所涉及的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频次。要以违法广告药品为重点,严格依照GSP标准检查其进货渠道、药品分类管理等情况;依法从严从重查处无证经营药品、从非法渠道进货、经营非药品冒充药品的违法行为。


   三、相关执法单位应组织开展对违法广告品种的监督抽验工作,按照市局《关于印发<2011年天津市实施药品监督抽验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对实施暂停销售行政强制措施的违法广告药品进行监督抽验,抽验批次使用各执法单位日常药品监督抽验批次的额度;收到检验报告书后2个工作日内,应将抽验结果以《违法广告药品监督抽验情况表》(附件2)报送市局稽查处,无法抽到违法广告药品,请在接到本通知后15个工作日内上报具体情况。


   四、各执法单位要充分认识打击虚假违法药品广告的重要性,切实加强对药品广告监管工作的组织领导,落实责任,把监督抽验和治理违法广告有机结合起来,以违法广告品种为线索,查处相关的假、劣药案件。市局将对行政强制措施执行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五、违法药品广告品种的生产企业应在违法广告的原发布媒体上发布更正启事以消除不良影响,并在更正启事发布后正式告知我局,我局将依法作出解除暂停销售行政强制措施的决定,并另行通知各执法单位恢复相应药品的销售、使用。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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