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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晋中市对全市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药品网上集中采购及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进行督导检查的通知

信息来源:晋中市卫生局  招标中标区域:山西省  发布日期:2011-10-31

各县(区、市) 卫生局,市直医疗机构

 

 


为贯彻落实省、市廉政纠风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规范我市县级以上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及药品安全管理工作,根据卫生部等七部委关于印发《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规范》的通知、国纠办等七部委关于印发《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省卫生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山西省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和市卫生局等七部门《关于我市建立和规范各级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机制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按照市药品集中采购领导组会议要求,经研究,拟定于2011年11月上旬,市、县两级卫生局成立督导检查组,对全市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及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进行督导检查。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督导检查内容

 

 


(一)药品网上集中采购情况督导检查重点。


网上采购工作的组织领导、工作机制完善情况;应参加网上采购的医疗机构数、已参加医疗机构数,今年上半年采购药品金额数,占去年同期比例数及年度采购计划完成比;采购品种数,采购价格、销售价格与省挂网价的比较;药品的加价率按照政策规定执行情况;挂网药品配送企业的选择情况;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情况;非招标药品备案审批采购制度执行情况;60天回款期限执行情况;是否存在网下采购行为;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使用比例情况。


(二)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检查重点。


药品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工作机构完善情况;制定重大药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制定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制度;开展药品安全培训工作;加强合理用药指导工作;开展合理用药监测和评估工作;制定安全用药科普宣传方案;组织开展宣传药品安全的讲座、公益活动等工作;编发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简报等。


麻醉、精神药品管理机构完善情况;对涉及麻醉、精神药品人员进行培训、考核情况;麻醉、精神药品管理列入医疗管理目标责任制考核情况;建立并严格执行麻醉、精神药品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情况;麻醉、精神药品专库的防盗设施设立情况;执业医师开具麻醉、精神药品的专用处方使用登记情况等。


二、督导检查范围


全市县级以上非营利性公立医疗机构。


三、督导检查方式


按照“统一实施、分级管理”的原则,市卫生局督导检查组负责检查市直医疗机构,各县(区、市)卫生局相应成立督导检查组负责检查所辖县级医疗机构。按照全面检查与重点抽查相结合,查看资料和检查帐务相结合等形式。重点是听取各医疗机构主要领导对本单位药品购销和药品安全管理等方面自查自纠工作情况汇报;实地查阅医疗机构药品网上采购交易记录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在购买、使用、储存等环节的有关台帐、资料等方式。


四、督导检查依据


按照山西省药械采购办公室《关于做好2011年医疗机构药品采购工作的通知》(晋药采办[2011]10号)、山西省物价局、山西省卫生厅《关于公布山西省医疗机构2011年度药品集中网上竞价采购临时零售价格的通知》(晋价商字[2011]177号)、山西省卫生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山西省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检查评估实施方案〉的通知(晋食药监稽[2011]187号)、《山西省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准入管理考核表》(晋卫医[2008]5号)和市卫生局等七部门《关于我市建立和规范各级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机制实施方案》(市卫字[2011]50号)、市药品采购办公室《关于做好2011年度我市县级以上医疗机构挂网药品购销合同签订工作的通知》(市药采办[2011]1号)、市药品采购办公室《关于确定市级医疗机构挂网药品首批和增补配送企业的通知》(市药采办[2011]3、4号)等文件要求,逐条对照检查。


五、督导检查人员及时间


检查组人员由市县两级卫生局、纠风办、食药监局等相关部门人员组成。市直医疗机构督导检查时间为11月1日开始,各县(区、市)医疗机构督导检查工作于2011年11月10日前完成。


六、检查要求


(一)统一认识,加强领导。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级医疗机构要充分认识做好对药品网上集中采购和药品安全专项整治督导检查工作的重要意义,增强政治责任感和工作紧迫感。要从维护人民群众和医疗机构的合法权益出发,高度重视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工作,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切实把这次督导检查工作抓实抓好。


(二)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督导检查工作由市卫生局统一协调和指导。各医疗机构要根据本单位存在的实际问题,进行自查自纠,并将自查自纠情况形成详实书面材料,自查材料的主要内容是存在的问题和改进的措施,并要积极主动配合检查组开展工作,不得以种种借口干扰检查工作。


(三)严格执法,严肃纪律。督导检查组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开展工作,严肃纪律,坚决防止和纠正督导检查工作走过场、弄虚作假行为。对自查自纠不认真、不落实有关规定,甚至顶风违纪造成恶劣影响的,将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四)结果通报,责任追究。检查结束后,市、县两级督导检查组要将督导检查情况形成详实的书面汇报材料,汇报材料要重点反映检查发现的各类问题,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实质性意见和建议,于15日之前上报市药品集中采购办公室。对问题的处理由市药品集中采购领导组联席会议共同研究,处理情况要在全市卫生系统进行通报。


联系人:张志峰    联系电话:2638525  13835460839


邮箱:happy_zzf@tom.com

 

 


二0一一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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