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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1年宁夏药招办加强村卫生室药品配送和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信息来源: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厅  招标中标区域:宁夏区  发布日期:2011-11-03

各市、县(区)药招办:

 

 

    最近以来,从一些方面反映,我区部分村卫生室基本药物品种数量偏少,配送到位率较低。为了真正了解和掌握村卫生室基本药物配送和使用的真实情况,查找并解决存在的问题,全力以赴保证药品配送到位,满足基层用药需求,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村卫生室是基本医疗服务的基础,关系到群众最基本医疗服务需求,关系到整个医改任务能否顺利完成,关系到民生计划能否实现,各级药招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药招办要十分重视和加强村卫生室基本药物配送和使用工作,主要负责人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抓好此项工作。

 

 

    二、各级药招办要于近期内组织相关单位和专业人员对辖区内村卫生室进行拉网式检查,重点检查:1.村卫生室用药品规数;2.村卫生室是否乡村一体化管理,药品申购、配送及药款回付的具体流程;3.药品申购配送到位率;4.基本药物零差率补偿情况;5.新农合定点核销情况;6.其它需要了解的情况。在检查中发现问题要及时召开药招工作会议,认真研究解决。检查结束后各药招办将工作总结于2011年11月15日前报自治区药招办。

 

 

    三、各级药招办要加强对药品配送企业配送行为的管理,按照自治区药招领导小组的有关规定对配送企业进行监督检查,配送到位率必须达到80%以上,综合配送到位率达到90%以上。在当前药品配送体制调整过程中,原配送企业的配送情况将作为最终确定配送区域的重要指标。发现药品配送不到位的要及时提出警告直至经自治区药招办批准将其退出本辖区的药品配送工作。

 

 

    四、各级药招办要做好协调与沟通工作,督促各成员单位履行职责,在医疗保障、村医报酬和基层医疗机构经费补偿等方面尽快落实自治区相关政策,保证基本药物制度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全面实施。

 

 

    五、各级药招办要根据自治区药招办正式通知做好与药品配送企业合同签订和药品配送工作,特别是过渡期药品配送的衔接工作。新的三方行政合同签订之前,各地和各医疗单位不得擅自更换配送企业、不得无正当理由退换已申购的药品、不得拖欠配送企业的药品款。各配送企业在配送区域内,特别是乡镇(村)、社区基本药物的配送和回款,按有关配送要求执行,不得采取变现配送。凡发现上述行为,要立即制止,情节严重的要依据基本药物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单位和个人进行严肃处理。

 

 

    六、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认真研究乡镇一体化管理模式,结合当地实际逐步推行。在乡镇一体化管理过程中,要特别发挥乡镇卫生院药品管理的中心地位,承担起在辖区内村卫生室药品申购计划审核把关、监督检查和业务培训及技术指导作用,合理安排村卫生室药品申购和使用流程,避免因程序和审批影响村卫生室的药品使用。

 

 

    七、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村医的专业技术培训,培训内容要结合当地群众就医的实际情况有重点地进行培训,提高村医诊疗技术和合理用药水平。

 

 

    各地在村卫生室基本药物大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请及时于自治区药招办联系。

 

           二0一一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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