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1年安徽省宿松县卫生局印发巩固完善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关于巩固完善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实施意见》已经县十四届人民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0一一年十月十四日
关于巩固完善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实施意见
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全面实施以来,总体进展顺利,人民群众普遍得到实惠,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坚持公益性、调动积极性、保障可持续”的体制机制初步建立。为巩固完善改革成果,确保新体制机制顺利运行,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巩固完善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的意见》(皖政办(2011)61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现就完善我县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相关政策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补偿机制
按照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制度〉的通知》(财社?2010?307号)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补偿机制。
1.核定基本支出,纳入预算管理。县财政、卫生部门负责核定每个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公共卫生支出和基本支出,纳入年度预算,足额予以保障。核定的基本支出包括编制内竞聘上岗人员基本工资、绩效工资、社会保障缴费、住房公积金以及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费等。绩效工资根据考核结果分期发放,年终结算,其余支出按月核拨到位。
2.收入上缴财政,规定用途使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收入(含药品收入)全部上缴县财政,县财政在“基层医疗卫生财政专户”中对药品收支进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业务收支结余,由县财政、卫生部门统筹用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职工福利、奖励和业务发展以及化解改革前除长期债务以外的各类流动负债等,其中50%用于职工福利、奖励,50%用于业务发展以及化解改革前除长期债务以外的各类流动负债。
3.建立基本保险,统一纳入社保。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所有竞聘上岗人员,按规定参加各项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做好管理服务工作。按照中央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总体部署,适时启动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将离退休人员纳入社会保险。
二、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激励约束机制
4.拉开收入差距,体现多劳多得。县卫生、财政部门负责定期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和群众满意度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按期发放绩效工资。其中基础性绩效工资为30%,奖励性绩效工资为70%,具体分配办法按《宿松县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和《宿松县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考核分配指导意见》执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业务收支结余中提取的奖励基金,主要用于奖励院长(主任)和工作成绩突出的职工,对院长(主任)的奖励由县卫生部门根据考核结果并结合各单位年度奖励基金提取、结余情况提出奖励意见,各单位负责发放。对职工的奖励由院长(主任)根据考核结果兑现。
5.引导分级诊疗,规范医疗行为。调整住院起付标准和报销比例,县级医院、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住院起付标准分别不低于400元、100元,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提高到85%。县卫生、人社、财政、物价等部门负责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监管,建立约束机制。对出现的过度医疗、推诿病人、乱收费等违规行为,按有关规定扣减绩效工资和院长奖励。
三、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才队伍建设
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全科医生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发?2011?23号),采取多种措施加强全科医生培养,逐步缓解基层医疗卫生人才短缺的矛盾。
6.公开招聘专业人才。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所需专业技术人员,由县人社、卫生、财政等部门统一组织公开招聘。从2012年开始,连续5年每年为乡镇卫生院单独公开招聘40名专业技术人员,逐步配齐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所需专业技术人员。禁止乡镇卫生院私自聘用人员,从去年9月1日基层建设实施以来聘用的临时人员一律予以清退。
7.加强全科医生培养。规范全科医生培养制度,近期重点采用转岗培训、规范化培训、岗位培训、提升学历等多种方式培养合格的全科医生。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医学类毕业生,须在全科医生培训基地进行为期1年的全科医生上岗培训并取得执业医师(助理)资格。对通过省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全科医生培训考试考核者,注册为全科医师或全科助理医师,履行全科医师岗位职责并享受相应待遇。确保2012年每个乡镇卫生院有1名以上的全科医生。
8.健全对口支援机制。严格执行城市医院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生在晋升高一级职称前到基层累计服务1年的规定,县医院、县中医院医生在聘任高一级职称之前,必须在乡镇卫生院累计服务一年,具体管理和考核办法由县人社、卫生部门制订执行。建立县级医院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对口支援制度和双向交流机制,县医院、县中医院每年对口支援不少于二所乡镇卫生院,支持县级医院医生(包括退休医生)采取多种方式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服务,并可获得合理报酬。
四、强化中心卫生院服务功能
9.调剂增加人员编制。根据中心卫生院业务发展需要,在省核定的编制总额内,适时调剂增加中心卫生院人员编制。乡镇卫生院所有竞聘上岗人员实行动态管理,允许合理流动,在编制数和岗位设置管理范围内,由县卫生部门提出人员流动计划,县编办核准,县人社部门审批后办理岗位聘任、工资关系调整等手续,县财政部门办理供给关系转移手续。
10.支持特色专科发展。在确保完成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的基础上,对中心卫生院发展基础较好,技术条件具备,但超出基本医疗服务范围的特色专科,经县卫生行政部门评估、执业许可,允许其开展相应业务,由此获得的医疗服务收入由中心卫生院按规定用途统筹使用。
11.合理扩大用药范围。为保障中心卫生院特色专科临床、康复等用药需求,在保证基本药物使用比例不少于采购金额70%的前提下,允许其在基本药物和省补充药品外,从新农合药品目录和医保目录中,适当增加配备部分临床药品,增配药品的采购金额不超过每月总采购金额的15%,同时必须实行网上采购和“零差率”销售。
五、加强村卫生室建设
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31号),将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统筹实施范围,逐步建立村医准入、退出机制,完善村医补偿、养老政策。
12.明确村卫生室补偿政策。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后,为保证在村卫生室执业的村医合理收入不降低,按照补助水平与当地村干部补助水平相衔接的原则,根据村卫生室和村医提供服务的数量和质量多渠道予以补偿。对村医提供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根据实际工作量,按35%的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2011年为常住人口人均8.75元)预拨给村卫生室,年终根据考核的实际工作量进行结算;对村医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通过收取一般诊疗费,由个人和新农合基金进行支付;对村卫生室实行药品零差率的补助,省财政按每1000个农业户籍人口每年补助村卫生室5000元,县财政按每1200个农业户籍人口每年补助村卫生室2000元。
13.加强村医准入管理。到2011年底,全县每个行政村建成一所标准化的村卫生室,并实行一体化管理,在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执业的村医数量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由县卫生行政部门会同相关乡镇人民政府考核确定,原则上每1000个农业户籍人口应有1名村医,每个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至少有1名村医执业。
14.建立村医退出机制。村医到龄(男60周岁、女55周岁)一律退出村卫生室,对在岗乡村医生实行动态管理,由卫生部门对村医一年一考核,对连续二年考核不合格的乡村医生由村卫生室解除聘用,允许有资质的村医退出村室在本村开设乡村医生个体医疗室,形成对政府扶持的标准化村卫生室竞争的态势,促使其改善服务态度、提高服务水平。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实有人员超过国家规定配备标准的,一律不得新增人员。
15.落实村医养老政策。积极引导符合条件的村医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对符合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村医发放养老金。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到龄退出的村医,允许其个人账户按规定一次性补交15年养老保险费后(每年500元),按月领取养老金。对长期连续从事村医工作到龄退出的村医,其生活补助的发放由县政府另行印发实施细则。
16、提升社区卫生服务能力。进一步完善社区卫生服务网络,积极创造条件将非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纳入综合改革,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并落实相应的补偿政策。
六、设立一般诊疗费项目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0?62号),调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收费项目。
17.设定一般诊疗费标准。将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及其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的挂号费、诊查费、注射费(含静脉输液费,不含药品费)以及药事服务成本合并为一般诊疗费。具体标准为: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10元/人次,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站6元/人次。其他医疗服务项目仍按现行价格执行。参保参合人员就医发生的一般诊疗费医保支付标准为:在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报销8元,自付2元;在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站报销5元,自付1元。
18.实行总额预付。一般诊疗费新农合报销部分按上一年门急诊人次乘以一般诊疗费的人均报销标准,以“总额预算、分期支付”的办法,经新农合经办机构考核后,与门诊医药费用的报销部分一起定期支付给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患者就诊仅支付一般诊疗费的自付部分。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后,可以参照一般诊疗费的标准,合理确定按人头付费方式。
七、规范药品采购和回款程序
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和规范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0?56号),完善相关措施,确保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所需药品及时配送到位,确保药款及时支付。
19.划定时点,统一采购。县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督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省规定的时点,统一提交采购计划,原则上每个月网上采购次数不得超过2次。特殊情况和急救药品不能及时配送时,可执行应急采购预案。
20.优化流程,及时回款。供货企业将药品配送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后,及时将付款凭证统一递交至县财政国库支付中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必须在收到药品4日内完成验收入库与网上确认工作。县财政国库支付中心登录省基本药物和补充药品财政结算平台,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网上确认的入库信息,对收到的付款凭证进行网上审核与结算操作,每月定期对审核确认的药款全额支付。
21.定期抽验,保证质量。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基本药物的监督检查力度,要建立基本药物和省补充药品定期抽验和通报制度,依法查处抽验不合格药品,保障群众用药安全,基本药物抽验专项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八、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
认真执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卫生部关于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32号),按照“制止新债、锁定旧债、明确责任、分类处理、逐步化解”的总体要求,用2年左右时间全面完成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长期债务的清理化解工作。
22.明确范围,锁定债务。纳入本次债务化解范围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是指由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纳入化解范围的债务是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建设过程中形成的长期债务,主要包括发生于业务用房、辅助用房建设维修和医疗设备购置等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建设直接相关的债务。债务计算的截止时间原则上为2009年12月31日。县审计、财政部门要在2011年10月31日前全面完成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清理核实工作。经省财政、审计部门审核和认定之后,将核定的债务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剥离出来,作为政府债务,按规定渠道筹集偿债资金,如期偿还结清核定的长期债务。
23.落实责任,制止新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项目和设备购置要按照程序申报,经批准后实施,所需资金由县政府纳入财政预算足额安排。未经批准、资金未落实的项目一律不得实施,经批准的项目在实施过程中不得随意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所有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不得举借新债,谁举债,谁负责,谁还款。
九、切实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巩固完善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工作关系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全局,关系社会和谐稳定大局。各级各有关部门必须从讲政治的高度,从大局出发,周密部署,统筹安排,扎扎实实将各项巩固完善政策贯彻落实到位。
24.加强组织领导。县医改领导小组组织领导全县巩固和完善基层医改工作,各乡镇政府要高度重视,将巩固完善基层医改工作列入今年政府工作重点,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具体抓,建立强有力的工作推进机制,确保基层医改政策在各地得到贯彻落实。
25.明确责任分工。县编制、发展改革、卫生、财政、人社、物价、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明确分工,各司其职,加强协调,密切配合,保证改革顺利实施。县医改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乡镇政府要继续实施包保责任制,明确专人负责包干,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到位,确保社会稳定。对领导重视不够、工作进展不快的予以通报批评;对政策不落实、影响稳定的追究领导责任。
本意见自2011年9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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