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1年北京市更新信息系统中相关信息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自2010年11月30日,全市各级医疗机构全面执行“2009年北京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中标成交结果至今,我中心已通过“北京市医药集中采购综合管理信息系统-交易采购系统”、“北京市社区药品采购平台”或“药品调价系统”(以下统称“信息系统”),发布多批中标成交品种变更和价格调整等信息。
为保证各有关单位及时准确掌握相关信息变更调整情况,完善药品变更调整流程,进一步规范药品购销行为,现请各有关单位尽快更新药品“信息系统”相关信息,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请有关单位在“信息系统”中,及时更新联系人姓名、移动电话号码等,确保能够及时联系到相关负责人。
二、原则上,“信息系统”已变更的,变更前药品可按药监部门规定过渡使用;实际药品已变更,与“信息系统”中标记的药品和企业描述信息不一致的,配送企业不得供应,医疗机构不得入库销售。
如实际药品相关信息已变更的,中标成交企业应按照2011年9月9日公布的“关于公布《药品集中采购变更事项处理原则及相关要求》有关事宜的通知”要求,及时向我中心提出变更申请,我中心将按照变更原则和工作流程进行处理,并在“信息系统”公布变更调整结果。
各有关单位应提高重视程度,对已供应或已入库的信息不一致药品进行自查,汇总情况,及时更正。对于问题突出单位,市卫生局、市纠风办、市发改委、市人社局和市药监局等将进行联合重点检查。
特此通知。
北京市医药集中采购服务中心
二0一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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