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1年浙江省下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结果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卫生局及药品集中采购经办机构,省级医疗机构:
2011年浙江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前期工作已结束,现将2011年浙江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结果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结果分为《2011年浙江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中标结果》和《2011年浙江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挂网限价采购药品(第一批)》两个部分。此结果适用于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县(市、区)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目录自2011年11月30日起执行,采购周期暂定一年。各市县及县以上医疗机构暂执行原中标结果,本次中标结果的执行时间另行通知。
二、《2011年浙江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中标结果》和《2011年浙江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挂网限价采购药品(第一批)》中载明的中标价或供货价指与中标(挂网)企业(或其委托的配送企业)的结算价,不得二次议价。销售价由浙江省物价局统一公布,各医疗机构不得超过此价格销售。
三、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临床必需、基层常用、优质低价等原则制定确标规则,组织专家组,统一确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省增补药物中标(挂网)药品临床使用目录,商务标最低价中标产品数量不得少于1/3。国家基本药物不再组织确标。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优先采购中标目录内产品,在采购周期内必须完成上报的承诺采购量,未能完成的追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责人责任。对中标药品不能满足临床用药需求的,可选用挂网限价采购的产品,对挂网限价采购的产品实施动态管理、重点监控、超常预警等措施,严格控制使用品种及数量。
四、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自2011年11月30日起,通过浙江省药械采购平台统一网上采购中标及挂网限价采购药品,网上交易功能自2011年11月30日起统一开启,自2011年12月20日起停止原中标药品交易目录。在交易系统切换期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优先采购新目录内的产品,仅在新目录的产品无法供应情况下,才可采购原中标产品。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免费治疗的传染病和寄生虫病用药、免疫用疫苗、计划生育药品及中药饮片,仍按国家和我省现有规定采购。
五、各地有关部门应积极做好基本药物集中采购中标结果和挂网限价采购药品的落实工作,加强药品采购、使用、销售各个环节的监督管理,并督促医疗卫生机构按要求在采购周期内完成承诺采购量。对不按时按规定执行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责人应严格予以责任追究。
六、各市药品集中采购经办机构要做好中标结果和挂网限价采购药品落实情况的跟踪、指导和管理工作。督促本配送区域配送企业组织好货源,保障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临床用药。定期向有关部门和省药械采购中心通报进展情况,协调解决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七、其他未尽事项按照《浙江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使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浙药采办发〔2011〕14号)和《2011年浙江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实施方案》(浙卫发〔2011〕132号)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附件:1.《2011年浙江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中标结果》
2.《2011年浙江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挂网限价采购药品(第一批)》
二0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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