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江西省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增补目录(2011年版基层部分)》药品定价问题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江西省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增补目录(2011年版基层部分)》已于12月21日在江西省卫生厅网站公布(http://www.jxwst.gov.cn/)。为配合基本药物增补品种集中招标采购,根据《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药品政府定价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国家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格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价格问题通知如下:
一、需要申请定价的范围为:我省基本药物增补品种中,凡国家发改委或我委未制定价格的品种、剂型和规格,均应向我委申请制定零售指导价格。
此前国家发改委或我委作为医保品种已经制定最高零售价格的剂型规格(可查询我委网站公布的《有效的政府定价药品价格汇总表》),目前暂以已制定的最高零售价格作为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格,不需向我委申请定价。
二、国家发改委或我委已制定单独定价、优质优价等区别定价的药品规格,以及“水、电解质平衡调节药物”中标注“软袋双阀双层无菌包装、塑料安瓿”的药品和滴眼剂中标注“含玻璃酸钠”的药品,只要药品通用名在《江西省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增补目录(2011年版基层部分)》范围内,均可以参加我省基本药物招标,但应与其他非区别定价和无特别标注的药品同样对待,执行统一的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格。
三、申请制定零售指导价格的单位,应在省卫生厅官方网站正式公布《江西省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增补目录(2011年版基层部分)》后十个工作日内,按照《江西省发改委关于完善政府定价药品价格形成机制的实施意见(试行)》(赣发改商价字[2010]1837号,可在我委网站查询)要求,向省价格鉴定监测管理局提交定价申请报告及有关资料。
江西省发改委商品价格管理处
二0一一年十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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