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山西省关于做好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配送结算工作的通知
各市卫生局、各中标企业、配送企业: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立和规范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6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建立和规范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晋政办发〔2011〕15号)精神,我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实行省级网上集中招标、统一采购结算。经网上集中招标、省药械集中网上竞价采购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审议和省物价局审核备案,《山西省2011年度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中标目录》已正式公布。为保障我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结算工作的顺利开展,按照《山西省基本药物配送管理办法》(晋卫〔2011〕36号)和《山西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结算办法》(晋卫〔2011〕63号),现就基本药物采购配送结算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采购主体
全省所有政府举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二、采购周期
本次基本药物药品品规及挂网价格从2011年12月30日起执行,采购周期暂定一年。
三、采购配送工作要求
(一)全省所有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从2011年12月30日起通过山西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结算平台进行网上采购基本药物。村卫生室的基本药物由所属的乡镇卫生院统一代购。
(二)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登录山西省药械集中竟价采购网(网址:www.sxyxcg.com),进入采购监管系统的基本药物采购结算平台,进行网上采购结算。
(三)各基本药物中标生产企业需将中标的药品样品送山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并确保基本药物质量安全可靠,足量供应。药品配送企业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订单要求按时配送,不得转让或者分包。
(四)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配送企业要做好采购订单和配送药品的到货确认和结算对账工作,只有经过对账确认的采购订单才能纳入结算汇总进行结算。
四、结算工作要求
(一)为了方便基本药物货款的统一结算,各县(市、区)卫生局、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设专用账户,用于基本药物的货款收交。
(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于每月25日前将上月采购结算单形成的基本药物货款上缴至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专用账户。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在收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结算单和货款后,于每月月底前将基本药物货款上缴至省药械采购中心专用账户。省药械采购中心根据结算单定期向供货企业支付基本药物货款。配送企业收到货款后要仔细核对,并做好收款确认工作。
五、组织实施和监管
(一)自山西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结算平台启动使用之日起,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按照《山西省2011年度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中标目录》(晋药采办〔2011〕18号文件)公布的药品品种及价格开展基本药物的采购工作,并实行“零差率”销售。同时做好与新农合报销目录的衔接工作。
(二)省药械集中招标采购中心负责基本药物采购结算平台的管理工作,通过“采购结算平台”汇总相关信息并上报省卫生厅,省卫生厅定期通报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及货款结算情况。
(三)市、县卫生行政部门要定期组织对本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的采购、结算及销售、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期限上交货款及从其他渠道采购药品的,要及时予以纠正,对问题严重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实行省级集中招标、网上统一采购结算,是保障我省基本药物制度有效实施的重要措施,各市、县卫生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做到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建立并完善各项管理制度,确保此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山西省医疗机构药械集中网上竞价采购工作领导组办公室
二0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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