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内蒙古关于进一步做好药品配送工作的通知
各盟市药械集中采购管理机构、各生产(配送)企业:
根据卫生部、国纠办等六部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意见》、《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管理办法(暂行)》(卫药政发〔2009〕79号)的要求,我区已将执行药品网上集中采购的医疗机构由旗县及旗县以上人民政府、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等所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扩大到全区政府、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办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近日有医疗机构反映部分配送企业因医疗机构地理位置偏远、交通相对落后,或所配送药品利润较低,而不响应医疗机构订单,变相涨价、甚至拒绝配送,严重的影响了医疗机构临床用药,损害了患者的权益,阻碍了我区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顺利实施。为切实保障广大患者的合法权益,各生产(配送)企业应切实履行承诺和责任,严格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医用耗材网上集中采购实施方案》和《2009年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实施细则(试行)》的要求,保证自治区范围内所有医疗机构临床用药。凡发现生产(配送)企业不按照《2009年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实施细则(试行)》有关规定,不能保证医疗机构所需药品及时、足额、足量配送的,将严格按《合同法》和《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网上集中采购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直至取消该企业所有产品的配送资格。
为切实加强配送管理,各配送企业要尽快将配送协议和合同等相关资料报所在盟市药品集中采购管理机构备案审核;各医疗机构要将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上报各盟市药械集中采购管理机构;各盟市药械集中采购管理机构要通过自治区药械集中采购平台加强监管,发现问题要依据相关规定从严从重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自治区药械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并由自治区药械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全区通报。
2010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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