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2009年北京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公开招标目录一》投标品种投标报价上限有关事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2009年北京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安排,以及《2009年北京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方案》和《2009年北京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实施细则》规定,现将2009年北京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公开招标目录一》投标品种的投标报价上限,通过北京市医药集中采购服务中心网站(www.bjmbc.org.cn)右上角北京市医药集中采购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图片显示为“医药集采系统”)中的“投标报价系统”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投标报价上限的制定
参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国家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 2489号,简称2489号文件)、“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国家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格文件的通知”(京发改[2009]2251号,简称2251号文件)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部分药品价格执行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9] 2760号,简称2760号文件)制定《公开招标目录一》品种投标报价上限的原则:
1、企业产品投标报价上限原则上不高于国家基本药物相关文件最高零售指导价格的八五扣率。
2、企业产品投标报价上限原则上不高于北京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现行最低采购价格。
3、企业产品投标报价上限原则上不高于驻京部队药品网上集中采购现行采购价格。
4、上述投标报价上限制定原则,按就低不就高的原则制定。
5、独家企业生产品种参照2489号文件、2251号文件和2760号文件酌情制定。
二、投标报价上限查询、质疑
相关企业凭用户名、密码登录“投标报价系统”,查询本企业产品的投标报价上限。
2月2日(周二)17:00前,将《投标报价上限质疑函》(鲜章)递交我中心(格式见附件1,可另附详细说明材料)。确因时间紧迫,无法现场递交的,可先将《投标报价上限质疑》传真件递交至我中心。
质疑函经管理小组和专家小组复议,报领导机构办公室审核通过后,作为企业报价上限。
为了便于投标报价上限质疑函的整理归档,另附说明材料请在右上角填写企业用户名,并逐一编号。
三、《低价药品目录》和《短缺药品目录》品种
1、经企业确认,资质审核合格,且属于2009年北京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低价药品目录》或《短缺药品目录》品种(见附件2),按照直接挂网形式进行。
2、“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公布《2009年北京市医疗机构药品(短缺药、低价药)集中采购成交候选品种目录》的通知”(京卫药械字[2009]115号)中公布的成交候选品种不再报价(见附件3)。
地址:北京市宣武区槐柏树街2号院3号院427室
电话:010-63016841
特此通知。
北京市医药集中采购服务中心
二零一零年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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