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2年内蒙古切实做好基本药物供应、备货和配送工作的紧急通知
各基本药物生产企业、配送经营企业,各盟市药采办:
内蒙古自治区药采领导小组办公室于2012年1月10日召开全区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启动暨培训视频工作会议,印发了《关于启动实施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工作的通知》(内药采办字〔2012〕2号),决定执行2011年基本药物集中采购中标结果。
在各基本药物生产经营企业、各盟市药采办、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共同努力下,我区基本药物网上集中采购于2012年1月中旬如期启动,到目前为止已经开展了四期采购工作。通过基本药物网上集中采购,药品价格大幅度降低,有效控制了群众的医药费用。但是,在网上集中采购实施过程中,存在着基本药物生产企业供货不及时甚至不供货、配送不能实现基层全覆盖、配送企业没有备货或配送不及时、不到位的现象,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基本药物供应保障工作。
为了进一步推进和完善基本药物网上集中采购和供应配送工作,切实保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需求,内蒙古自治区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各参与方要严格按照《2011年内蒙古自治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实施细则》,切实履行承诺,认真落实药品购销合同,保障药品的供应和配送,确保基本药物网上集中采购的顺利实施。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生产企业必须保证所有中标基本药物能够配送到全区所有负责直接采购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请配送范围尚未覆盖全区负责药品直接采购的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已在内蒙古药械集中采购平台予以公告)的生产企业,要认真履行参加内蒙古自治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招标前所作的承诺,以及中标后与自治区药采中心签订的药品购销合同,按照《2011年内蒙古自治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实施细则》,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各盟市确定的基本药物配送方式,自行选择经营企业或根据各盟市药采办遴选结果,选择药品经营企业签订基本药物配送协议,务必于3月15日前建立健全本企业中标药品的配送体系,确保本企业中标的基本药物能够及时配送到内蒙古自治区所有负责基本药物直接采购的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二、基本药物生产企业要为承担本企业中标药品配送的经营企业及时供货,配货数量要保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需求目前,部分药品生产企业向承担本企业药品配送的经营企业提出了高额抵押金、搭售中标基本药物之外的其他药品、以高于中标价供货、明显压低配送费率等经营企业难以承受的要求;部分配送企业违背市场形成的一般配送费率提出过高的配送费用,致使一些生产企业在一些地区尚未寻找到合适的配送企业。部分生产企业和配送经营企业即使签订了配送协议,也是出于以上一些原因,生产企业未给配送企业供货,配送企业承担配送的一些基本药物尚未备货,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交采购计划后,配送企业无货可以配送。为此,内蒙古自治区药采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求药品生产企业与配送企业不能因为双方配送关系还未完善、手续尚未完备而影响基本药物的配送。不管双方之间存在什么问题,生产企业应首先为配送企业发货,配送企业要及时备货,双方之间需要确定的责任和义务在首先保证基本药物及时、足额配送的前提下协商解决。
三、生产企业要统筹选择和调整负责本企业药品配送的经营企业,配送区域和配送量要相对集中基本药物生产企业选择和调整配送经营企业时要相对集中,在一个旗县(市、区)最好只选择一家配送企业,以便能够集中数量,减少配送成本。生产企业要根据基本药物配送情况,及时调整本企业产品的配送企业。调整本企业产品配送企业可直接向盟市药采办提出申请,各盟市药采办同意后在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系统网上变更配送关系。
四、经营企业要履行承诺,切实保证基本药物能够及时配送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配送经营企业应认真履行在参与各盟市基本药物配送企业遴选前的承诺,履行与基本药物生产企业签订的配送协议,按照《2011年内蒙古自治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实施细则》,切实承担起基本药物配送责任与义务,保证在接到自治区药采中心的订单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本企业负责的每一种基本药物及时配送到每一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严禁用非中标药品替代中标药品。
五、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切实保证使用中标的基本药物全部通过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系统采购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严格执行基本药物集中采购招标结果。采购自治区基本药物挂网品规,必须通过自治区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系统进行采购,不得进行网外采购。
在自治区基本药物集中采购补充招标结果执行之前,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如需采购集中采购落标的基本药物,按原有途径进行采购,原则上通过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平台进行采购,选购《2011年内蒙古自治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招标目录》规定的剂型和规格。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各采购周期提交的基本药物采购计划,具有法律责任。一旦计划提交,不允许拒绝收货。同时,提交的采购计划要合情合理,不得恶意报送采购计划,比如不合理的量,极少的品种、提交计划但拒不接收药物等等。自治区药采中心和盟市药采办要加强对少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有关人员故意扰乱基本药物采购秩序行为的网上监督。
各旗县(市、区)基层集中核算中心要严格按照自治区的规定,认真履行基本药物集中采购货款归集和支付工作。如果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货款归集迟延,则应动用基本药物货款周转金,必须在本结算区域内最后一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货到验收之日起30日内付款,确保政府行为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工作的组织监管工作,切实保证辖区内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层财务核算中心认真执行基本药物网上集中采购。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对不参加和规避集中采购、扰乱集中采购秩序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及其负责人、直接责任人予以严肃查处。
六、自治区药采办将按照国家和自治区集中采购有关政策,严肃追究基本药物网上集中采购各参与方的违约责任
一是对于入围基本药物不能保证及时配送,将追究生产企业的第一责任。对于不予配送或配送存在严重问题的基本药物生产企业,经核实生产企业应承担主要责任的,除作不良记录外,自治区药采中心终止与问题企业签定的药品购销合同,并取消该药品在内蒙古自治区所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销售权,情节严重的取消该企业所有产品在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的入围资格,二年内不得参与内蒙古自治区药品集中采购,并将处理意见在自治区药械集中采购平台予以公示,同时,报国务院医改办和国家卫生部备案。
二是基本药物不能及时配送属于配送企业责任的,督促生产企业按照配送协议,追究配送企业的违约责任。对于盟市遴选的区域配送企业,自治区药采领导小组将责成各盟市加强对经营企业的监督,对于不能保证基本药物配送的企业,及时解除其基本药物配送资格,并在二年内取消其参加基本药物配送企业遴选和候选资格,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在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的配送资格。
七、其他事宜
在基本药物采购过程中,由于每期下达订单到完成配送时间较短,为了给生产配送企业供货和备货数量提供参考依据,经研究自第二季度起,采取“按季度分月预报采购需求、按周期上报实际采购量”的办法,以保证基本药物中标生产企业和配送企业能够有充足的时间备货,按时完成配送任务。请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于每季度末月的二十日前编报下一季度的采购需求,各生产、配送企业可于每季度末月二十日后查看采购需求,及时组织货源。
二0一二年三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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