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全军药材集中采购企业联系人登记制度》(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通知
为了规范全军药材集中采购项目中企业联系人登记工作,进一步为“中心”在册登记企业联系人做好服务,“中心”在总结前期登记企业联系人工作的基础上,特制订《全军药材集中采购企业联系人登记制度》(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各界意见建议,相关意见建议请于2012年3月15 日前签署单位名称、姓名、联系方式发至qjmbcywts@163.com或传真至010-66949157,正式通知待完成征求意见后下发。
全军药材供应保障中心
二0一二年三月八日
全军药材集中采购企业联系人登记制度(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全军药材集中采购工作的沟通联系,更好地为企业提供服务,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企业是指生产、经营药品和医疗器械的企业,以及进口药品、医疗器械的国内总代理商。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企业联系人是指企业法定代表人指定与中心联系的自然人。具有以下职能:
1.在企业不另外指定全军药材集中采购项目授权人的情况下,代表企业参与投标和谈判;
2.负责与中心采取电话、传真、短信、QQ、电子邮件以及书面材料等方式进行联系;
3.负责处理全军药材集中采购过程中的相关工作;
4.有权指定他人进行投送资料、发送传真和参加谈判等工作。
第四条 企业联系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1.熟悉及遵守国家和军队的相关法律、法规;
2.有企业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能够全权处理企业在全军药材集中采购工作相关事宜;
3.在该企业工作或企业法律代理人,并且熟悉本企业的基本情况;
4.如果是对企业完全控股的母公司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的,应同时具有企业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并是企业或企业控股母公司人员;
5.集团企业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的,可以作为集团旗下部分或全部企业的联系人;
6.具有基本业务和文化素质,能够独立开展工作和正常沟通;
7.具有电话、传真、短信、QQ、电子邮件等沟通方式;
8.没有弄虚作假以及中心认定的其他不宜担任企业联系人的行为。
第五条 企业联系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熟悉及遵守国家和军队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掌握中心发布的相关规定;
2.保持登记联系方式的畅通,及时处理相关通知信息;
3.及时与企业法定代表人沟通,确保正确处理全军药材集中采购相关工作;
4.及时向中心提供企业信息的登记与更新;
5.接受中心在网上公示等方式的社会监督,包括对外公示企业联系人姓名和企业名称;
6.及时处理中心提出的其它工作。
第六条 企业联系人登记时应出具《企业联系人授权书》(附件一),其登记信息须完整和真实有效,如确实无法填写的内容,须在该空白处注明未填原因。
同一企业名下只能登记一名企业联系人,以企业营业执照为准;同一人只能作为同一法人企业或同一集团企业的企业联系人,以登记人身份证为准。
第七条 企业联系人一经确定,应保持相对稳定。如发生变动,应及时向中心出具《企业联系人授权书信息变更申请函》(附件二),并提交新的《企业联系人授权书》。
第八条 企业联系人与项目授权人相同时,可免除递交投标人资料手续。
第九条 企业联系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中心可要求企业进行更换,情节严重的将禁止参与全军药材集中采购相关工作:
1.具有违法违纪行为的;
2.提供虚假登记信息的;
3.不按本规定要求及时履行职责的;
4.散布不实信息造成不良影响的;
5.中心认定的其他不适合担任企业联系人行为。
第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附件一企业联系人授权书、附件二企业联系人授权书信息变更申请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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