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2年浙江省在线交易药品新增配送关系的有关通知
各地市药品集中采购经办机构、投标人、经营(配送)企业:
为加强药品集中采购在线交易药品的配送管理,进一步规范中标企业、配送企业的配送行为,维护各相关单位权益,根据省卫生厅、纠风办等七部门印发的《关于印发浙江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规范的通知》(浙卫发[2011]151号)、《关于印发浙江省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浙纠办发[2011]8号)和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使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采办发[2011]14号)等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对我省在线交易药品新增配送关系作如下规定:
一、新增配送关系申请程序
(一)2009年浙江省国家基本药物集中采购中标目录、2010年浙江省增补非基本药物目录药品集中采购中标目录和2010年浙江省药品集中采购中标目录产品,投标人填写《浙江省药品集中采购中标药品新增配送关系申请表》,经各地市经办机构审批后,提交我中心审核后,在交易平台中予以新增。
(二)2011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中标、挂网限价采购目录药品,请填写《浙江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新增配送商申请表》,经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和各地市经办机构审批同意,提交我中心审核后,在交易平台中予以新增。
二、新增配送关系需符合下列要求
(一)基本药物增补配送关系:基本药物以县域为单位新增配送关系,原则上在《2011年浙江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县级统一配送企业名单》中选择经营(配送)企业,否则不予新增。
可在县及县以上医疗机构中新增配送关系的基本药物包括2009年浙江省国家基本药物集中采购中标目录、2010年浙江省增补非基本药物目录药品集中采购中标目录和2011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中标、挂网限价采购目录的产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可新增配送关系的基本药物仅指2011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中标、挂网限价采购目录产品。
(二)2010年其余全品种中标目录产品,原则上至本通知发布后,不再新增配送关系。因原经营(配送)企业配送覆盖不全、配送不到位、配送不及时不能保障供应的,经各地市经办机构核实,确需增加的,经审核同意后方可新增。
三、以上规定至本通知发布日起施行。
浙江省药械采购中心
二0一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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