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监督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配合做好药品召回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5月25日,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分别在各自网站外网发布了“胶囊剂药品监督抽验情况的通报”,公布了监督抽验发现的铬含量超标产品批次名单。当日,省局转发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铬超标胶囊剂药品监督召回和销毁工作的紧急通知》(闽食药监安电[2012]57号),要求全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监督辖区内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停止销售、使用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铬超标胶囊剂药品,并监督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配合做好药品召回工作。为了做好这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立即将省局整理的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通报的“监督抽验发现的铬含量超标胶囊药品批次名单”(见附件一),按照属地管理原则,通知到辖区内所有的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全省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接到通知后,必须立即停止销售和使用相关产品。
二、监督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配合做好召回工作。药品批发(连锁)企业要认真开展相关产品采购、销售情况的清查,搞清楚采购总量、销售对象(及相应销售数量)、库存数量等,进行登记造册并填报好统计表(见附件二);药品零售企业和医疗机构要立即停止销售、使用相关产品,开展相关产品的清查、登记造册并填报好统计表(见附件三),配合做好召回工作。
三、开展召回工作监督检查。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在监督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配合做好召回工作的同时,组织监督检查组,开展相关产品的停止销售和使用工作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拒不配合召回工作或继续销售、使用相关产品的,依法严厉查处。省局将适时开展监督检查。
附: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布的铬超标胶囊药品批次名单;
2、药品批发(连锁)企业铬超标胶囊药品召回统计表;
3、药品零售企业(医疗机构)铬超标胶囊药品召回统计表。
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0一二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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