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2年重庆梁平县印发基本药物采购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各部门:
《梁平县基本药物采购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0一二年六月二十五日
梁平县基本药物采购实施细则(试行)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2011年基本药物采购管理工作的通知》(渝办发〔2011〕355号)和《重庆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利用重庆药品交易所交易平台采购药品和医疗器械管理工作的通知》(渝卫〔2012〕28号)《重庆药品交易所基本药物电子交易细则(试行)》等文件规定,为确保我县基本药物采购工作顺利实施,运行规范,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基本原则
(一)基本药物交易活动遵循政府主导、信息公开、流程透明、公平交易原则。
(二)基本药物采用电子挂牌方式进行交易。
(三)只有取得重庆交易所会员资格且符合基本药物交易条件的药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采购会员中心等,方可参与基本药物交易。
(四)会员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二、会员中心
(一)会员中心。梁平县基本药物采购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经县编委会批准成立,履行基本药物采购联合体职能。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中心”会员单位;政府举办的县级医疗机构按照医改进程,实时纳入“中心”。
(二)会员注册。县基本药物采购中心负责指导、督促34个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会员单位)登录重庆药品交易所电子交易平台,完成会员信息,取得买方会员资格。
(三)会员单位职责。
1.为本单位在药交所完成会员注册,取得会员单位资格。
2.代表本单位推荐本地区可供选择的配送会员。
3.代表本单位推荐适合本地区药品品规、价格及厂家。
4.代表本单位及所辖村级医疗机构根据需要向合同约定的配送方会员提交药品采购订单,并负责药品收货确认与发票收票确认。
5.负责督促所辖村级医疗机构按时支付基本药物采购货款,并与本单位货款一并按时汇缴至“中心”药品采购资金专户。
6.负责对不履行合同的药品卖、配方会员进行投诉与举报。
三、确定配送企业
在重庆药品交易所公布的具有基本药物配送资格的卖方会员中,中心组织会员单位按照“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推荐10家配送企业。优先考虑信誉好、配送能力强、响应及时、到货率高的药品配送企业。以会员单位推荐得票数从高到低进行排名,确定排名前10位的企业为我县基本药物采购配送企业。经公示无异议后,报重庆药品交易所备案。配送会员若有自动退出或被取消配送资格的,由中心重新组织会员单位推荐递补。
按照重庆市药交所统一部署,我县10家基本药物配送企业已于2012年1月11日在梁平县政府纠风办的监督下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推荐确定,名单如下:
重庆市天心药业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市万州区宏达医药有限公司、重庆市万州区云航医药有限公司、重庆普门医药有限公司、重庆嘉事晟大医药有限公司、重庆碧海医药有限公司、重庆中安医药有限公司、国药控股重庆有限公司、重庆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医药贸易中心、重庆达济医药有限公司。
四、筛选基本药物采购品规
(一)筛选品种范围
《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基层版)》和《国家基本药物重庆市补充药物目录》(2010年版)中除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国家免费治疗的传染病和寄生虫病用药、免疫规划用疫苗、计划生育药品以及中药饮片外的全部药品。
(二)筛选原则
1.按照“防治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基本保障”的用药原则,在重庆药品交易所电子交易平台选择药品品规。
2.在选择基本药物时,原则上每种药物采购的剂型不超过3种,每种剂型对应的规格不超过2种(大输液和儿科必须使用的规格除外,大输液的包装只限塑瓶或玻瓶)。
3.采购相同质量层次的药品应选择价格合理范围内的较低者,并对同一品规采购单一厂家的药品。
4.优先选择药交所平台《基本药物低廉价品规库》和《基本药物常用品规库》中的挂牌品规和生产企业,合理控制《基本药物备选品规库》中的采购量,《基本药物备选品规库》中高于国家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的药品已由药交所进行了标注,这部分药品计入非基本药物采购品规数和采购金额。
5.本着降低配送费用,支持三峡库区发展的原则,在选择具体采购品规及厂家时,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重庆地方企业的产品。
(三)筛选办法
1.初选。(时间待定)
会员单位组织成立由乡村有关人员组成的药事管理工作小组参与药交所挂牌品规的筛选工作,根据筛选原则,按“322”(即每种药物推荐的剂型原则上不超过3种,每种剂型对应的规格原则上不超过2种,每种规格选择2个生产企业)的方式进行推荐,在规定时间内将推荐结果密封后报采购中心(一并报送电子件),同时组织人员及时在操作系统里按推荐结果如实填写所推荐品规药品的年度拟采购量及近期采购价,系统自动统计推荐结果并排序。
2.确定初筛结果
根据会员单位推荐结果,按照每一品规推荐排名前3位的厂牌排序,为独家厂牌的品规,有替代品规2个厂牌排序,确定本县“拟购基本药物品规”初步筛选结果。如出现推荐票数并列,优先选择重庆地方企业。
3.中心按照规定程序,将基本药物品规目录初筛结果报县政府纠风办备案。
五、议价
采购中心要发挥量价挂钩的优势,充分行使议价权利,采用多种方式积极与生产企业进行价格谈判,促使成交价在厂家挂牌价基础上合理下降。
(一)确定议价品规
在“拟购基本药物品规初筛结果”中选择以下情形作为议价品规:
1.“基本药物常用品规库”拟采购量排名前30名的品规和挂牌价格明显高于近期采购价的品规。
2.“基本药物备选品规库”和“非基本药物”品规。
(二)议价原则
1.实行“价格双控”制度。即采购同品规同厂家药品价格不高于药交所的挂牌价和我县(监测点)近半年的最低采购价(全县抽取4个中心卫生院作为全县药品采购价格监测点),有物价部门调价文件的可按调价比例相应上浮采购价格。
2.以该品规我县近期采购最低价(监测点)为标准进行议价。
(三)议价形式
在县发改委、县纠风办等部门监督下,由采购中心组织人员采取交易平台网上、电话联系等方式进行集中议价。在发起价格谈判信息后,生产企业在48小时内响应有效。
六、确定拟采购品规及成交价格
(一)“基本药物低廉价品规库”中的品规,只要符合“价格双控”原则,价格相等条件下以推荐票数排名第一的厂牌中标,并直接按挂牌价成交。但相同品规有不同价格多个厂牌的,应遵循“价格(挂牌价)优先”原则。
(二)独家厂牌品规经过议价程序不愿降价的可从替代品规厂牌中按“价格优先”原则确定,但需经基本药物专家库专家集中议定。
(三)“基本药物常用品规库”、“备选品规库”、非基本药物符合以下情形直接确定为拟采购品规:
1.推荐票数排名第一,且价格相等或最低的。
2.是唯一的重庆本土生产企业,且价格相等或最低的。
县卫生局负责组建由临床、药剂、管理人员参与的基本药物采购专家库,对未直接入选的厂牌,则由中心将初步筛选结果及网上议价结果(含发起价格谈判未在规定时限内响的生产企业)提交县监督管理委员会在县基本药物采购专家库抽取15名(其中药学、临床、管理人员各5名,同一工作单位同类别的专家不超过1人,不符合此原则的则另行抽取)召开专题会投票确定(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选择重庆地方企业的产品)。
(四)拟购药品品规目录及成交价确定后,由采购中心报县发改委及县纠风办、县卫生局批准。
七、合同管理
(一)签订采购合同
拟购药品品规目录及成交价经相关部门批准后,由采购中心代表会员单位及时在药交所交易平台上选择生产企业委托的配送企业统一签订买、卖、配三方电子合同。合同内容含药品通用名、剂型、规格、厂牌、成交价、数量、供货时间和地点、付款时间、履约方式、违约责任等。会员单位购药,只能按照基本药物电子采购合同提交采购订单。
(二)合同期限。
中心统一签订合同有效时限原则上不少于一年,也可根据品规特殊情况与卖方、配送方商定合理的合同有效时限。
八、交收管理
(一)除急救药品外,每个会员单位原则上每月发出采购订单不超过3次(每月订单中备选品规和非基药采购量不能超过总采购金额的20%和10%),并统一在每月5日、15日(村卫生室订单)、25日提交,遇法定假日可以顺延;配送会员应在4小时内响应(急救药品应在1小时内响应。订单一经响应,会员单位不得单方面修改和撤销。
(二)配送会员在药品出库时,必须登录电子交易平台录入或导入批号、效期等信息,并进行出库确认。
(三)配送会员配送药品,自会员单位提交订单之时起,急救药品4小时内送达,国家法定节假日照常配送;一般药品24小时内送达,最迟不超过72小时。自行协商配送时限的除外。
(四)药品送达会员单位指定交收仓库后,会员单位应按规定进行验收,并在验收当日登录电子交易平台进行收货确认,且对配送满意度等进行客观评价。
(五)基本药物退货流程按照《重庆药品交易所药品交收细则》执行。
九、结算管理
(一)开立结算账户
中心开立基本药物采购资金交易账户,并与开户银行签订银商转账等相关协议,通过开户银行完成中心交易账户与其银行账户的绑定。交易账户实行封闭运行、专款专用,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挤占挪用。
(二)货款结算流程
1.督促及时收票确认
中心按照有关文件、交易制度规定,督促、监管成员单位及时收票,在药交所平台系统进行确认。中心也可代成员单位收票并通过系统确认。
2.按时支付货款
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必须严格执行限时结算制度,在收货确认后55天内必须支付货款到县采购中心资金专户。超期支付的,应按药交所药品交易周转金银行利率向“中心”支付利息。
3.统一汇缴货款
中心汇缴货款至药交所结算中心基本药物采购资金专户时间,从收票之日起计算,最长不得超过60天。
(五)落实预付资金
县人力社保局负责督促县医保局向采购中心预付1个采购结算周期资金,每月按时结算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保费用,保证基本药物采购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正常运转。
十、村级医疗机构基本药物代购管理
1.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村级医疗机构订购药品,应统一在每月13日前向所在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提交订单(送纸质件或发送电子邮件),遇法定假日可以顺延。
2.村级医疗机构向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订购药品记录(药品订单)内容应含药品通用名、剂型、规格、数量、提交时间、经办人姓名等信息。
3.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所辖各村级医疗机构建立虚拟药房(或药库),将村级医疗机构采购的药品纳入医院药库统一管理,单独建立村卫生室药品账。村级医疗机构领取药品,通过出库(或移库)方式实现。
4.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向村级医疗机构发出药品记录(出库记录)内容应含药品通用名、厂商、剂型、规格、数量、价格、批号、效期、出库时间、收货人签名等信息。
5.代购药品到货后,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及时分别为村级医疗机构生成发出药品记录(出库记录),并通知村级医疗机构领取。
6.村级医疗机构在收货确认45天内必须向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支付药品货款。超期支付的,应按药交所药品交易周转金银行利率向镇(街)卫生机构支付利息。
十一、监督管理
1.会员单位违反本细则,擅自线下采购药品,或者恶意拖延收货、收票网上确认时间的,由县卫生局、县纠风办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要追究单位负责人的领导责任。
2.基本药物制度绩效考核应将擅自线下采购,以及拖延收货、收票网上确认时间与超期支付药品采购货款,纳入扣分内容。
3.卖方会员是药品供应保障第一责任人,基本药物电子采购合同有效期内,发生不供货、不配送情况,由卖方会员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4.配送会员在本行政区域内一年内超期响应、超期配送累计超过10次,或者不响应、不配送累计超过3次的,将被永久取消在本行政区域内的配送资格。
十二、非基本药物采购办法
为满足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多层次、差异化的临床需求,由中心统一通过药交所非基本药物交易平台,从医保目录中选择不超过30个品规的医保甲、乙类慢性病、儿科、妇科、皮肤科、手术用以及急救药品进行采购(以会员单位推荐次数排名,从高到低进行选定),每月采购金额原则上不超过总采购金额的10%,并实行“零差率”销售。非基本药物采购同基本药物一并进行,其筛选采购品规、议价、签订采购合同等参照基本药物采购办法执行。
十三、本实施细则在实施过程中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订,最终解释权归梁平县卫生局,重大事宜报县基本药物采购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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