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疆卫生厅印发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目录(试行)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卫生局,各地、州、市卫生局,新疆医科大学各附属医院,厅直属、直管各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落实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制度,促进抗菌药物临床合理使用,有效控制细菌耐药,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卫生部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入开展全国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项整治活动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12〕32号)和《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84号)要求,卫生厅组织专家制定了《2012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目录(试行)》(以下简称《目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录》共涵盖临床常用181个抗菌药物品种。医疗机构应用《目录》以外的抗菌药物品种,应当有充分的循证医学证据,并按照《目录》分级管理原则进行严格管理,确保药品使用安全、有效、经济。自治区级医疗机构临床应用《目录》以外抗菌药物前,应按抗菌药物品规逐一填写《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备案表》(以下简称《备案表》,详见附件)后直接报卫生厅医政医管处备案;各地、州、市(县)医疗机构临床应用《目录》以外抗菌药物前,应按抗菌药物品规逐一填写《备案表》后报地州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备案,经地州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卫生厅医政医管处备案。
二、标注“*”的抗菌药物品种,原则上仅限于三级医院使用。特殊情况下,其他医疗机构因个案治疗需要使用此类抗菌药物的,应当由3名以上药学、临床医学等相关专业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讨论后决定,并做好记录。
三、各医疗机构应以《目录》为基础,结合本院实际,把握从严不从宽原则制定本院《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目录》。
四、根据自治区卫生厅《关于继续深入开展全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项整治活动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新卫医发〔2012〕33号)要求,各医疗机构已如实填报《2012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疗机构抗菌药物品种及管理目录备案表》,《目录》印发后如有需调整的,请于2012年8月15日前报送调整后的《2012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疗机构抗菌药物品种及管理目录备案表》,具体规定依据《通知》要求报送,逾期视作无调整。
五、请各地、州、市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要求,加强对辖区内医疗机构临床用药情况的指导和监督,保证目录贯彻执行。有关工作情况可及时报卫生厅医政医管处。
联 系 人:苗承妍 刘向
联系电话:0991-8550975 8567046
联系传真:0991-8560070
附件: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备案表
二0一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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