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广西卫生厅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目录》的通知
各市卫生局,厅直属各医疗机构,各高等医学院校附属医院:
为进一步加强全区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落实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制度,促进抗菌药物临床合理使用,有效控制细菌耐药,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卫生部颁发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等规定要求,我厅组织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目录(试行)》(以下简称《目录》,见附件1),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加强对辖区内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指导和监督,组织对相关人员的培训,确保《目录》的贯彻执行。有关工作情况请及时报我厅医政处。
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必须按照《目录》及规定的品种、品规限量制定本机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供应目录应包括采购抗菌药物的品种、品规),并向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包括一级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门诊部、诊所、卫生室等)只能选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部分)》和《广西增补的基本药物目录》中的抗菌药物品种。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的抗菌药物品种、品规,医疗机构不得采购和使用。
请各三级医疗机构及我厅直属各医院于2012年9月10日前,将本机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纸质版和电子版报送至我厅医政处备案。其他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报送备案的具体时间由各市、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但不得超过2012年9月10日。
三、因特殊治疗需要,医疗机构确需使用《目录》以外或本机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以外抗菌药物的品种,必须有充分的理由和循证医学证据,按照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原则进行严格管理,确保药品使用安全、有效、经济,并按抗菌药物品规填写《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备案表》(附件2),报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四、医疗机构应当定期调整抗菌药物供应目录品种结构,并于每次调整后15个工作日内向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调整周期原则上为2年,最短不得少于1年。
五、纳入分级管理的抗菌药物只包括全身作用的抗菌药物(含抗真菌药物),不包括抗结核病药、抗麻风病药、抗病毒药、抗寄生虫药及具有抗菌作用的中药制剂。
六、具备相应执业资格并经培训考核合格的医师,按有关规定授予相应级别的抗菌药物处方权。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可授予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可授予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具有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执业医师,在乡、民族乡、镇、村的医疗机构独立从事一般执业活动的执业助理医师以及乡村医生,可授予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药师经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方可获得抗菌药物调剂资格。
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必须定期对医师和药师进行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的培训。医师经本机构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方可获得相应的处方权。
其他医疗机构依法享有处方权的医师、乡村医生和从事处方调剂工作的药师,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相关培训、考核。经考核合格的,授予相应的抗菌药物处方权或者抗菌药物调剂资格。
联系人:朱坤 李晔
联系电话:0771-2819522
传 真:0771-2623129
电子邮箱:wstyzc@126.com
附件:1.广西壮族自治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目录(试行)
2.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备案表
二?一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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