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陕西省印发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目录的通知
各设区市卫生局、杨凌示范区社会事业局,厅直厅管各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落实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制度,促进抗菌药物临床合理使用,有效控制细菌耐药,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要求和卫生部专家意见稿,省卫生厅印发了《陕西省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目录(试行)》(以下简称《目录》,见附件1),请遵照执行,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目录》所列抗菌药物是指治疗细菌、支原体、衣原体、立克次体、螺旋体、真菌等病原微生物所致感染性疾病病原的药物,不包括治疗结核病、寄生虫病和各种病毒所致感染性疾病的药物以及具有抗菌作用的中药制剂。
二、医疗机构应用《目录》以外的抗菌药物品种,应当有充分的循证医学证据,并按照《目录》分级管理原则进行严格管理,确保药品使用安全、有效、经济。医疗机构临床应用《目录》以外抗菌药物品种前,应当按抗菌药物品规逐一填写《陕西省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备案表》(附件2),报省卫生厅备案。
三、医疗机构应按照本《目录》的分级标准,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目录,调整后的目录不得低于本《目录》的标准并于8月10日前报当地设区市卫生局备案(厅直厅管医疗机构报省卫生厅)。
四、标注“*”的抗菌药物品种,原则上仅限于三级医院使用。特殊情况下,其他医疗机构因个案治疗需要使用此类抗菌药物的,应当由3名以上药学、临床医学等相关专业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讨论后决定,并做好记录。
五、各设区市卫生局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加强对辖区内医疗机构临床用药情况的指导和监督,保证《目录》贯彻执行。有关工作情况请及时报省卫生厅医政处。
联 系 人:省卫生厅医政处 朱敏
联系电话:029-87341744
传 真:029-87341744
电子邮箱:yzczhumin@163.com
附件:1.陕西省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目录(试行)
2.陕西省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备案表
二0一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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