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重庆市食药监局2012年进一步加强加强药品零售企业抗菌药物管理的通知
为促进抗菌药物合理应用,确保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根据卫生部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药品零售企业抗菌药物管理要求如下:
一、正确认识加强抗菌药物管理及防止抗菌药物滥用的意义。各区县(自治县)分局要教育、引导、监督药品零售企业相关人员充分认识滥用抗菌药物的危害性和合理使用抗菌药物的重要意义。加强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工作,是促进处方药合理使用、规范药品流通秩序、提高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质量管理水平、保障人民用药安全有效的治本措施,是贯彻执行《药品管理法》的根本要求。
二、切实加强抗菌药物销售管理。药品零售企业销售抗菌药物,必须按照《关于做好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实施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05〕409号)和《关于加强药品流通领域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实施工作的通知》(渝食药监市〔2006〕1号)的规定,严格执行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的要求。药学技术人员要做好药学服务工作,指导合理用药,防止滥用抗菌药物,坚决防止因经济利益驱动而引导消费者滥用抗菌药物的现象发生。
三、引导消费者增强合理用药的意识。各分局要广泛开展“促进抗菌药物管理、保障群众用药安全”的宣传。驻店药师要指导和帮助消费者了解和掌握安全用药、合理用药的知识,提高群众对滥用抗菌药物危害性的认识,增强合理使用抗菌药物的自我保护意识,养成凭处方购买抗菌药物的习惯,改变滥用抗菌药物的不良习惯。
四、加大对违规销售处方药的查处工作。目前,各地违反规定销售处方药的现象比较普遍,各分局要对零售药店严重违规和拒不执行《处方药与非处方药管理办法》(试行)的行为,除及时予以纠正外,要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要并处以罚款。同时,在执法过程中,要严格执法程序和执法权限,严格按照《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实施行政处罚,严禁以口头警告代替书面警告。
二0一二年八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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