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湖南增补调整部分抗微生物类和循环系统类药品最高零售价通知
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调整部分抗微生物类和循环系统类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440号)及《药品政府定价办法》等有关规定,在我局湘价医〔2011〕47号文件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现对部分药品价格进行增补调整,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附表一为本次调整的部分抗微生物类和循环系统类药品最高零售价格。上述价格调整后,凡与本通知不符的,一律按本次调整后的价格执行。各药品生产经营单位销售相关药品的价格不得超过这次公布的价格。集中采购中标药品的临时最高零售价格高于这次公布的最高零售价格的,按这次公布的最高零售价格执行;低于这次公布的最高零售价格的,不得提高临时最高零售价格。
二、我局下发的《湖南省物价局关于降低头孢曲松等部分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湘价医〔2010〕164号)和《湖南省物价局关于下达调整部分抗微生物类和循环系统类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湘价医〔2011〕47号)文件中,有部分校对和剂型、规格增补错误,现对这部分药品剂型、规格的最高零售价格予以删除,详见附表二。
三、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药品价格监测,及时掌握市场药品价格水平的变动情况;同时加强价格监督检查工作,发现违价行为,严肃查处,切实减轻广大人民群众用药负担。
四、上述规定自2011年5月25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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