账号:
密码:
招标中标搜索:
您的位置:医药网首页 > 招标中标信息 > 关于调整广东部分抗微生物类和循环系统类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

关于调整广东部分抗微生物类和循环系统类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

信息来源:http://www.g  招标中标区域:全国  发布日期:2012-08-30
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佛山市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各有关医疗机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部分抗微生物类和循环系统类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440号)的要求,我局依据《药品政府定价办法》和《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等规定,结合我省药品销售情况,决定调整部分抗微生物类和循环系统类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文降低的药品价格为部分抗微生物类和循环系统类药品最高零售价格。单独定价药品的最高零售价格(详见附件1),仅限于标注的企业执行,其他企业生产的同类药品价格按统一定价的最高零售价格执行(详见附件2),附件中标注“*”的为国家公布的代表品价格,标注“#”为我省按差比价规则制定的补充剂型规格的价格。


    二、取消已停止生产或进口的个别单独定价药品价格以,同时,取消阿斯利康公司生产的单硝酸异山梨酯缓释片的单独定价资格和价格(详见附件3)。部分规格有误、不规范以及国家正式注册批件未标注的统一定价药品价格也一并取消(详见附件4)。


    三、各医疗卫生机构、社会零售药店及其他药品生产经营单位销售相关药品的价格不得超过本次公布的价格。


    四、上述药品价格调整后,凡现行价格与之不符的,一律按本次调整后的价格执行,此前我局公布的与本文附件相同的药品价格同时废止。附件中未列的剂型规格,生产经营企业应根据《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自行调整最高零售价格,并于5月1日前报我局核定。


    五、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药品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药品市场购销价格监测工作,对药品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通知规定的价格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应及时上报省物价局。


    六、本通知自2011年3月28日起执行。

返回顶部】【打印】【关闭
医药网免责声明:
  • 本公司对医药网上刊登之所有信息不声明或保证其内容之正确性或可靠性;您于此接受并承认信赖任何信息所生之风险应自行承担。本公司,有权但无此义务,改善或更正所刊登信息任何部分之错误或疏失。
  •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医药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本网转载其他媒体之稿件,意在为公众提供免费服务。如稿件版权单位或个人不想在本网发布,可与本网联系,本网视情况可立即将其撤除。
  • 联系电话:010- 邮件:***@qq.com
返回医药资讯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