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陕西进一步加强公立医疗机构“三统一”药品使用和药款统一结算工作通知
2012年7月31日,全省县级公立医疗机构实施药品“三统一”工作动员会之后,省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开展县级公立医疗机构药品三统一工作的指导意见》(陕政办发〔2012〕83号),各地迅速行动,积极开展工作,但仍有部分市、县(区)工作进展不平衡,落实不到位。为推进药品“三统一”工作全面、深入开展,现就进一步加强全省县级公立医疗机构“三统一”药品使用、药款统一结算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大落实力度。在全省县级公立医疗机构实施药品“三统一”管理,是我省深化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重要内容和关键环节。各级卫生部门要按照省政府统一部署和药品“三统一”工作职能分工,落实部门领导牵头具体抓好“三统一”药品使用、药款统一结算工作的监管,督促医疗机构积极调整用药结构,全面实行零差率销售,改变药款支付模式,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改革“以药补医”机制,切实减轻人民群众负担。
二、加强药品使用管理。各市、县(区)卫生局要切实加强对县级公立医疗机构的指导和管理,确保药品使用规范进行。
(一)要按照全省统一规定,建立完善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药品采购监督委员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药品采购监督委员会监督下,由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结合本机构临床用药习惯和需求,在陕西省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入围药品中,采用实名票决制,遴选确定本机构使用的药品目录。药品遴选应重点考虑疗效及安全性、药物经济学评价及供应保障能力等。
(二)要积极调整用药结构,优先选择使用基本药物、《陕西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药品,应严格按照《陕西省卫生厅关于加强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配备使用管理的通知》(陕卫药发〔2011〕326号)规定比例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并随相应政策的出台进行调整。
(三)要制定药品使用目录动态管理规范,对药品目录实行动态管理,由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定期组织人员对现有药品治疗效果进行评估,淘汰疗效、安全性和药物经济学较差的药品,在省药品集中采购入围目录中增补符合要求的同类药品。
(四)要建立健全药品使用监管制度,对临床使用范围广,消耗量大的品种,建立按类别进行销售金额或数量排名的连续性动态预警机制。要强化内部用药管理,建立处方点评制度,合理设定各项指标,对药物处方指标执行情况进行追踪检查、统计分析,定期公示不合格、不合理处方,及时纠正不合理用药行为。有条件的要使用合理用药信息管理系统,加强对合理用药的信息化监管。
(五)要在其服务场所显著位置对全部药品价格和物价部门的监督电话进行公示,必须坚决实行零差率销售。
(六)医疗机构对配送的药品与合同或质量不符的,有权拒绝接受。要严格审核药品采购发票,禁止标外采购、违价采购或从非规定渠道采购药品,不得进行“二次议价”。若认为药品价格不合理,应向省药品“三统一”办公室书面反映,并提供相应佐证材料。
(七)对于临床确实需要(包括抢救危重病人、特殊人群、特殊病种、医学科研项目等)的目录外药品,按照省卫生厅《关于做好2011年全省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目录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陕卫药发〔2011〕322号)有关规定,实行备案采购。目录内未中标的药品,由各县区组织制定补充采购目录。从2008年药品集中采购结果中采购,实行统一配送,零差率销售,目录总量不超过医院实际采购品种的15%。
三、积极落实药款统一结算工作。各市、县(区)卫生局要加强对药品采购与结算管理中心的监管,配合财政部门做好基层和县级医疗机构药款结算与支付工作。按照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印发的《陕西省医疗卫生机构“三统一”药品以县为单位货款结算暂行管理办法》(陕政办发〔2011〕428号)等有关规定,以县为单位,集中归集、划转支付药品采购货款。依据采购合同约定的时限和额度,从交货验收到付款最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遇法定节假日可以顺延)。
四、加强督查,开展考核评估工作。各市(区)卫生局要加大对县级公立医疗机构“三统一”药品使用和药款统一结算工作的督导检查,定期通报检查结果。结合省卫生厅即将印发的全省县级公立医疗机构“三统一”药品使用和药款统一结算工作考核指导意见,制定切实可行的考核办法与标准,确保工作得到落实。
二0一二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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