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重庆建立基本药物市场购销价格监测和备案制度的通知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立和规范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6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基本药物采购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渝办发〔2011〕354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2011年基本药物采购管理工作的通知》(渝办发〔2011〕355号)等文件要求,经研究,决定建立基本药物市场购销价格监测和备案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区县“基本药物采购会员联合体”以及通过重庆药品交易所自行采购基本药物的区县级医疗卫生机构每次签订采购合同后,应在15日内将实际采购价格等数据报送当地发展改革委和卫生局备案。各区县发展改革委和卫生局应按季度汇总本地基本药物市场购销价格等数据,同时在其官方网站上予以公示,并于下一季度首月15日前填表报送市物价局和市卫生局备案(表格样式见附件一)。
二、三级医疗卫生机构销售基本药物的实际采购价格等数据由重庆药品交易所每半年汇总1次,并分别于每年的1月15日前和7月15日前填表报送市物价局和市卫生局备案(表格样式见附件二)。
三、《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开展基本药物市场购销价格调查及监测的通知》(渝价〔2011〕322号)中关于对基本药物市场实际购销价格进行监测的季报制度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废止。
四、报送的备案资料包括电子版和加盖单位公章的纸质件(纸质件数据和电子版数据需完全一致)。纸质件分别报送至市物价局医药处和市卫生局药政处,电子版数据通过电子邮件报送。
市物价局医药处:
通讯地址:渝北区金山路8号科创大厦 邮编:401147
电子邮箱:cqwjyyc2009@sohu.com
联 系 人:杜 聪 联系电话:67512150
市卫生局药政处:
通讯地址:渝北区松石北路418号 邮编:401147
电子邮箱:cqswsjyzc@163.com
联 系 人:邓志根 联系电话:67790496
附件:1、重庆市基本药物采购价格备案表
2、重庆市三级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价格备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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