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陕西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关于签订县级医疗机构药品统一采购合同的补充通知
为做好我省县级医疗机构药品统一配送采购合同签订工作,现就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为进一步做好采购合同洽谈工作,现将配送企业联系方式、配送区域予以公示。
二、鉴于我省采取分区域配送,生产企业应与所有配送企业签订配送合同。
三、为做好合同签订工作,合同签订截止日期将适当延期,具体时间另行通知。新遴选配送企业采购合同签订工作分批进行,时间从9月25日开始。
四、根据《陕西省县级医疗机构药品统一采购合同》规定,“本合同未尽事项,可由双方约定后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其内容不得违反药品“三统一”相关规定。”双方可就运输、结算等内容进行具体约定。
五、县级医疗机构药品采购工作应严格遵守《陕西省药品集中采购“三统一”工作违规行为处理及责任追究办法(试行)》(陕监发〔2011〕6号)有关规定,药品经营企业、生产企业、医疗卫生机构之间不得出现“回扣”、“提成”、“违反规定的赞助”、“科室提单费”、“进药费”、“新药评审费”等费用,违反规定的,将依责任追究办法,严肃处理。
技术支持电话:4006180025
技术咨询地点:陕西省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心受理大厅(西安市高新六路11号)联系人:刘鹏 029-62288269
合同签订政策咨询联系人:张宇
电话:029-62288061、62288221
监督举报电话:029-62288276
附:《陕西省药品“三统一”配送企业联系方式及配送范围》
陕西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
“三统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2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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